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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梅田湖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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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2025-11-11
  • 公开日期:2025-11-1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做好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来源:梅田湖镇   2025-11-11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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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5〕46号

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教育(体)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县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各市州、县市区残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巩固全民参保成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全省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实现覆盖全民、依法参保为目标,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提升参保数据质量,将常住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含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参保率持续稳定在95%以上,确保医疗救助对象以及脱贫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二、参保缴费政策

(一)明确参保对象范围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及按国家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属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社区矫正对象,在我省居住且办理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我省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外国国籍留学生,在我省居住且办理了永久居留证的未就业的外国人,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明确参保缴费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居民应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参保缴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以家庭为单位组织动员参保缴费。全省大中专院校(含本科高校、高职、专科学校和中职学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保,由所在学校负责组织,依据相关文件规定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和引导学生缴费工作。居民不得在多地重复参加居民医保,也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

(三)统一财政补助标准

2025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700元/人。2026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其中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补助分担方式按照规定执行。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标准足额安排预算,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市州、县市区两级财政补助资金须于2026年7月底前全部到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的,省财政将相应扣减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扣减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财政自行补足。

(四)统一个人缴费标准、时间和待遇享受期

2026年度全省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确定为400元/人,集中参保缴费期至2026年1月31日止,待遇享受期为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新入学大中专院校学生,待遇享受期为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2026年出生且在我省参保的新生儿,父母有一方参加我省基本医保的,免缴2026年度居民医保费,自出生之日享受当年待遇。

原则上,居民应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按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除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参保的,按照个人缴费标准加财政补助标准之和缴费,并自缴费之日起按规定设置待遇等待期。2027年度试行分档缴费政策,将参保缴费情况纳入医保信用评价范围,对2026年度没有参保缴费的将提高2027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参保仍按个人缴费标准缴费的特殊情形:

1. 202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90天内参保缴费的,可选择只缴纳2026年度居民医保费,2025年不享受待遇,2026年不设待遇等待期,自2026年1月1日开始享受待遇。

2. 儿童福利机构接收的儿童,经核实未参保的可随参随缴,自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享受待遇。

3. 2025年未断保,且2026年职工医保无缴费空档期或缴费月份不少于3个月的职工医保断保人员,在断保90天内凭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证明参保并缴纳2026年度居民医保费,可自职工医保断保之日起享受待遇。

4. 2026年的退役军人、征兵工作退回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参加2026年度居民医保,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待遇。

(五)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

对特困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资助(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执行),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给予50%的资助。

困难群众在户籍地参保的,资助参保政策“免申即享”;因特殊情况在异地参加居民医保且未享受当地参保资助政策的,可回户籍地申请享受参保资助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乡镇(街道)、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居民个人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

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相关部门动态新增的困难对象享受参保资助政策,实行同缴同补,个人只需按规定缴纳应缴部分资金。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动态新增的相关部门认定的困难群众,已参保缴费的个人缴费不退回、未参保缴费的按400元/人补缴(自身份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待遇),不享受当年参保资助政策,次年起按其实际困难类别落实相应资助政策。

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已认定困难人员身份且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因劳动关系不稳定等客观原因导致职工医保断保,在断保90天内参加2026年度居民医保的,按400元/人缴费,享受参保资助政策,自职工医保断保之日起享受待遇。断保超过90天的,按400元/人补缴,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自补缴之日次月起享受待遇。

(六)落实居民参保激励约束机制

2025年居民医保基金零报销且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参加2026年度居民医保的人员,提高2026年居民大病保险支付限额5000元。除政策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按规定设置待遇等待期:

1. 未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或2025年未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按90天计算,下同)。

2. 2025年职工医保缴费月份不少于3个月,2025年10月1日后断保且在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可选择只按个人缴费标准缴纳2026年度居民医保费,2025年不享受待遇,2026年不设待遇等待期,自2026年1月1日开始享受待遇。

3. 2025年参保,2026年由职工医保转为居民医保,未在断保后90天内完成参保缴费的,和断保后90天内完成参保缴费但2026年职工缴费月数少于3个月且存在缴费空档期的,按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之和缴纳居民医保费,自缴费之日起设置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

(七)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进一步深化基层门诊统筹综合改革,提升大病保险保障效能,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守牢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推动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及常态化帮扶相结合。鼓励有条件的居民在参加居民医保的基础上,积极购买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提升综合医疗保障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要按照政府主导、税务征收、乡镇(街道)主抓、部门协作的原则,统筹协调居民医保费征收工作,健全和完善工作协调保障机制,明确参保缴费工作目标、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标准,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参保工作综合评价体系,广泛开展参保缴费动员部署,鼓励各级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助力村(社区)开展居民医保参保动员,确保2026年度参保缴费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各地参保工作等绩效情况将作为分配有关资金的调节系数。

(二)加强部门协作

1. 税务部门:为居民提供网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鼓励引导网上缴费;加强代收医保费监督管理,及时回传缴费信息,与医保部门开展数据比对。

2. 医保部门:明确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标准,会同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在医保信息系统做好困难群众、分档缴费身份精准标识,反馈相关信息给税务部门;准确记录资助金额和个人实缴金额。

3. 教育部门:调度摸底大中专院校学生参保情况,督促学校告知学生医保缴费须知、提供在校学生清册;约谈拒不配合的学校;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合参保动员并提供人员名单。

4. 财政部门: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及时将财政补助资金及困难群众参保资助资金划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5. 民政、农业农村、残联等部门:核定困难群众名单,每月10日前将上月动态调整信息反馈医保部门,由医保部门维护身份标识。

(三)优化缴费服务

建立统一高效的医保费征管体系,支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用于支付近亲属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以乡镇为支点、村组为末端,建立“税务工作人员+社保专干+协管员”网格化管理机制。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对未参保人员精准推送宣传;大力推行“湘税社保”APP、微信小程序、手机银行、电子税务局等“非接触式”缴费方式,大中专院校通过上述渠道组织学生缴费。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各部门按统一部署,由医保部门牵头,在2025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开展全民参保集中宣传月活动。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推广主题、细化宣传内容,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理念,增强群众依法参保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本通知有效期从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关于做好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4〕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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