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731322B/2020-1708441
- 发布机构:梅田湖镇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0-05-11
- 公开日期:2020-05-1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梅发〔2020〕8号
关于转发《中共华容县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华容县村(社区)干部规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村、社区:
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现将《华容县村(社区)干部规范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梅田湖镇委员会
2020年5月9日
华组发〔2020〕5号
中共华容县委组织部
关于印发《华容县村(社区)干部规范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田家湖生态新区党工委,县直各单位党组织:
《华容县村(社区)干部规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华容县委组织部
2020年4月28日
华容县村(社区)干部规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村(社区)干部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社区)干部,是指在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中依法当选,或由乡镇公开选聘、直接任命、选派,并报县委组织部和县财政局核定职数内的村(社区)“两委”干部(不含在村任职、兼职、挂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大学生村官)。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建立和完善村(社区)干部培养选拔、教育培训、管理监督、考核评价、激励保障、惩戒退出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村(社区)干部岗位有明确目标、工作有合理待遇、干好有发展前途、退岗有稳定保障的长效机制,着力培养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高素质农村基层干部队伍。
第四条 全县村(社区)干部规范管理坚持党管干部、提高质量、高效高薪、能进能出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选拔任用
第五条 全面推行村(社区)干部调整备案制度。坚持“凡动必备”,实行任前备案。乡镇调整村(社区)干部,应提前至少30个工作日向县委组织部书面报告调整工作方案,方案包括调整原因、拟任人选、产生方式等情况。县委组织部对方案进行审核并批复,乡镇党委根据批复结果启动或终止选任程序。
第六条 严格村(社区)干部任职条件。坚持按照政治素质好、群众公认好,带富能力强、协调能力强、服务意识强、廉洁意识强“两好四强”标准选优配强村(社区)干部队伍。①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政治素质可靠,坚定“四个自信”、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与上级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②群众公认好。谋划和推进工作始终以群众为中心,得到群众一致认可;③带富能力强。有知识、有见识,懂经营、会管理,能团结带领群众共同致富;④协调能力强。善于运用民主、法律、示范和服务的方法做群众工作,能妥善处理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⑤服务意识强。热爱农村农民,有奉献精神,热心为群众提供服务;⑥廉洁意识强。能够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村(社区)干部:①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含构成犯罪免于刑事处罚)或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的;②受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影响期限未满的;③组织或参与宗教迷信、黄赌毒活动,涉黑涉恶,有“村霸”情形的;④煽动、组织或参与非法上访的;⑤非法串联拉票、贿选或操纵、破坏选举的;⑥截留惠民政策资金、侵占村(社区)集体财产的;⑦近三年内曾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⑧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⑨有法律法规规定等其他不宜担任村(社区)干部情形的。
第八条 优化村(社区)干部梯次结构。村(社区)干部一般应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逐步实现每村有1名大专以上文化的干部。新提名村(社区)干部一般应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新提名村(社区)干部男性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4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人选年龄可以适当放宽),每个村(社区)应有1名35岁左右的年轻干部。每个村(社区)至少有1名女性干部,每个乡镇力争有1名女性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按照上级要求推行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主任“一肩挑”。
第九条 严控村(社区)干部职数。根据人口数量和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村(社区)干部职数。村干部职数一般核定为5至7名,其中,人口3000人以下的村一般核定为5名,人口3000至5000人的村一般核定为6至7名。人口5000人以上的村、集体经济发达的村和村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偏远村,可适当增加村干部职数。社区干部职数一般核定为5至9名,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可适当增加若干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和完善城区社区专职工作者职业体系。
第十条 拓宽村(社区)干部选任渠道。注重从农村致富能手、退役军人、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返乡创业人员中择优选拔村(社区)干部。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大力引导和选聘本乡本土大学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其人事档案由县人事部门管理,并作为补充乡镇干部的重要来源。注重从县直机关干部、乡镇机关干部、乡镇站所干部中推荐选派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并采取提高经济待遇、优先提拔任用等方式予以激励。本村暂无合适人选的,也可以打破地域、行业、身份和所有制界限,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一条 改进村(社区)干部选任方式。选拔任用由乡镇党委具体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不同村情,采取依法选举、公开选聘、下派、回请等方式产生村(社区)干部。
第十二条 村(社区)干部因死亡、辞职、离职、免职、被罢免等原因造成空缺的,一般应在3个月内采取公开选拔聘用、选派、补选、直接任命等方式进行补缺。
第十三条 建立村(社区)干部“凡进必审”机制,对调整补选的村(社区)干部,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协调县纪检监察、政法、信访、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税务、卫生健康及公民征信管理等部门,对照人选资格条件进行联合审查把关,逐一作出结论性意见,并将审查情况反馈乡镇党委,坚决把不符合条件人选排除在外。
第十四条 改进人选考察工作。对审查合格的拟任人选,乡镇党委派考察组进行考察,重点了解人选政治素质、现实表现、工作能力、家庭状况和群众评价等情况,实行严格把关。对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人选考察,要形成考察材料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和乡镇党委,县委组织部应派人参加考察。
第十五条 规范村(社区)干部任职回避。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村内同时担任村(社区)干部。直系血亲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十六条 加强村(社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每个村(社区)至少动态保持2名后备干部,后备干部一般年龄在3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由党员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推荐,经乡镇党委考察后确定。推行与高等院校建立“订单式”培养模式,依托县职业中专与高职院校设立农村经营管理大专班,每年联合定向培养一批大专生作为村(社区)后备干部。乡镇党委应建立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的村级后备干部库,实行严格管理、定期培训、跟踪培养。建立健全乡镇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后备人选机制,选派后备力量到县乡有关部门跟班学习,到村(社区)“两委”班子或到公益性岗位进行锻炼。
第十七条 村(社区)干部分工由村(社区)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能力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报乡镇党委备案。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 县、乡两级根据村(社区)干部工作职责需求,对村(社区)干部分级分类进行政策理论、社会治理、法律法规和实用技术等方面知识培训,全面提高村(社区)干部整体素质。
第十九条 要特别注重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通过“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定期讲习、远程教育等方式,教育引导村(社区)干部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坚定理想信念、坚定“四个自信”、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
第二十条 将村(社区)干部教育培训纳入全县干部培训整体规划。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每年到市委党校或县委党校参加一次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其他村(社区)干部至少每两年到县委党校参加一次集中培训,每次时间不少于2天;乡镇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村(社区)干部集中学习培训和当年重点工作业务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村级后备干部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充分发挥全县“村(居)民讲习堂”平台作用,组建县“新时代党员教育志愿宣讲团”,适时赴各村(社区)“村(居)民讲习堂”宣讲,对村(社区)干部和党员群众开展政策理论、道德法制、实用技术等培训。
第二十二条 改进教育培训方式。建好县级实体培训、党性教育、现代经济、基层治理等四个类别教育培训基地,定期组织村(社区)干部到县内教育培训基地实地培训。适时选派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到经济发达地区考察学习。
第二十三条 鼓励村(社区)干部依托县成教中心参加“农民大学生”大学学历教育,提升文化层次和文化水平。
第二十四条 加大教育培训经费投入。县级将村(社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留存党费作适当补充。乡镇财政要充分保障村(社区)干部培训经费。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五条 健全完善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议事会为议事主体、村民委员会为执行主体、村务监督委员会为监督主体的“四位一体”村级治理机制,理顺村(社区)干部职权职责。
第二十六条 建立村(社区)干部备案管理制度。乡镇建立村(社区)干部个人档案,对村(社区)干部实行“一人一档”管理。县委组织部根据乡镇党委提供的档案,对全县村(社区)干部实行“一人一档”备案管理。对村(社区)干部进行表彰奖励、选拔任用、考录使用、推选“两代表一委员”之前,应当查核备案档案情况,未经核准前,一律暂缓相关程序。
第二十七条 深入推行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党务重点公开党组织设置、支部主题党日、党员积分管理、党员公开承诺、民主评议党员、党建政策理论等情况。村务重点公开村基本情况、村规民约、精准扶贫、社会救助、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惠农补贴及其他情况,坚持把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所有收支必须逐项公布明细账目,通过村(社区)公示栏和“互联网+监督”平台进行公示。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内容要及时更新。
第二十八条 认真落实民主议事制度。坚持推行村级重大事项“三议三公”制度,村级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支村两委初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告、结果公示、评议公开”六个程序决策实施,确保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管理权,确保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科学民主。
第二十九条 推行村(社区)干部“1+1+N”便民值班模式。村级便民服务大厅设立“两岗一站”,便民综合服务岗由1名便民服务员坐班,负责办理党务、村务、政务、商务、社会事务等各类便民事项;民情民意接待岗由1名村干部值班,负责接待来访办事群众,收集社情民意办理群众诉求事项;长工精神党员志愿服务站由党员志愿服务者定期或不定期值班,为群众开展公益服务;其他N名村干部按照分工各办其事,处理村务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推行村(社区)干部日常管理“五制工作法”,确保有办事需求的村民在村民服务中心能够找得到人、办得好事。值班签到制,村民服务中心每天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令时间为下午3:00—6:00)开放办公,村(社区)干部按时签到值班;每周例会制,每周一村(社区)两委班子组织召开工作例会,部署安排本周工作;服务承诺制,村(社区)干部结合本职岗位作出服务承诺并公开;首问责任制,第一个接待办事群众的村(社区)干部要对事项办理负责到底;限时办结制,群众的诉求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间予以办结。
第三十一条 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行为。对在当地实施的工程项目,村(社区)干部有权提出合理可行性建议,并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对出现群体性阻工、严重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要追究村(社区)党组织书记责任。
第三十二条 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村(社区)干部要严格执行“三资管理”有关规定,自觉遵守财经纪律。村级财务流水账目要每月定期公开,并进行年度审计,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三条 建立村(社区)干部“小微权力清单”。全县村(社区)干部“小微权力清单”共计193项,其中党务服务类7项、村务服务类17项、政务服务类143项、电子商务类17项、社会事务类9项。
第三十四条 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社区)会计离任前,要实行任期财务清理和经济责任审计。对村(社区)财务定期进行例行审计。审计工作由乡镇相关部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共同负责。审计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对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三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村(社区)干部目标管理考核制度。乡镇党委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村(社区)干部岗位职责,指导和督促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在广泛听取党员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任期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乡镇党委制订村(社区)干部年度绩效考核方案,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健全村(社区)干部年终考评制度。乡镇党委根据村(社区)干部年度绩效考核方案,对村(社区)干部进行年终考核考评。重大项目完成情况在绩效考核中占重要权重,各指挥部参与对村干部绩效考核。考核考评程序是: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及班子成员向村(社区)党员大会和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述职,党员群众对村(社区)干部进行民主测评,乡镇党委根据个人述职和民主测评情况,结合岗位履职实绩,对村(社区)干部作出组织评定。组织评定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村(社区)党组织“双述双评”与年终考评结合开展。
第三十七条 对村(社区)干部考核考评的主要内容是:思想政治素质情况;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村(社区)班子自身建设情况;乡镇党委、政府和村(社区)党员大会、村(居)民代表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立足岗位职责和年度目标任务方面的履职情况;遵规守法、廉洁自律情况;其他需要考核的重点事项。
第三十八条 乡镇对村(社区)干部考核考评结果,及时进入村干部档案,乡镇对村主职年度绩效考核情况报县委组织部备存备案入档。考核考评结果,作为绩效奖励、考录使用、评先评优、推选“两代表一委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激励保障
第三十九条 加强村级运转经费保障。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范围主要是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村(社区)组织办公经费和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包括村级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支出、正常离任村主职干部生活补贴等)。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纳入县级财政保障范围,保障标准按省、市要求正常增长。
第四十条 提升村(社区)干部报酬标准。村党组织书记报酬参照全县上年度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和其他核定职数的村(社区)干部之间的报酬按照1:0.9:0.8的比例确定。县城区社区干部报酬由章华镇根据现行执行情况确定。
第四十一条 实行村(社区)干部报酬与工作绩效挂钩,推行“基本报酬+绩效考核奖励报酬”的村(社区)干部结构报酬制。基本报酬由财政按月打卡发放;绩效考核奖励报酬由乡镇根据村(社区)干部年度考核考评结果确定不同档次。根据评定结果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优秀等次一般不超过20%),原则上分别按绩效考核奖励报酬总额的100%、90%、60%、0%的标准核定绩效考核奖励报酬。
第四十二条 实行正常离任村(社区)主职干部生活补助制度。对连续任职10年以上或累计任职15年以上、年满60周岁、正常离任且离任后支持乡村两级工作的村(社区)主职干部(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分别按10-19年、20-24年、25-29年、30年以上4个档次,每人每月210元、240元、270元、3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对生活困难的其他离职村(社区)干部,县乡党委予以关心照顾,通过党内关爱帮扶、民政贫困救助等方式,帮助解决生活困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取消享受补助资格:①补助对象逝世的;②领取补助期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含)处分或刑事处罚的;③骗取补助的(对骗取补助的党组织或个人,除终止补助,追回骗取的金额外,要严肃处理);④领取补助期间不支持村级工作、不能发挥党员带头作用的;⑤领取补助期间上访或越级上访的;⑥其他情况需要终止补助的。
第四十三条 建立村(社区)干部养老保险制度。将全体核定职数范围内的村(社区)干部纳入两项保险:一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体在职村(社区)干部按每年3000元的标准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其中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由省财政补贴每人每年1000元,县财政补贴每人每年1000元,其他村干部由县财政补贴每人每年1000元。二是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乡村按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为村(社区)干部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四条 建立村干部大病救助制度,县财政按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为村干部统筹大病互助基金,对患重大疾病的村(社区)干部住院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二次补助。通过党内关爱帮扶措施,对大病或特殊困难村(社区)干部予以关心照顾。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定期表彰村干部制度,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资奖励相结合的办法,每年由县乡两级在三级干部会议或“七一”会议,对优秀村干部进行表彰和奖励。县委每年评选表彰一批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
第四十六条 推行评选“有突出贡献农村党组织书记”制度,严格评选条件,严控评选数额,提高评选标准,让评选制度成为激励村干部建功立业的长效机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荣誉和待遇:
1.继续任职期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含)处分或任职村(社区)工作被一票否决的;
2.离任后受到党内警告以上(含)处分或触犯了刑律的;
3.离任后因不支持配合工作,在基层造成负面影响,被乡镇党委认定为不宜继续享受荣誉和待遇的。
第四十七条 营造尊重村(社区)干部的社会氛围,扩大村(社区)干部在各类评先评优中的名额比例,积极推荐优秀村(社区)干部作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
第四十八条 打通村(社区)干部晋升通道。县委根据实际情况,加大从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中选任乡镇负责干部、考录乡镇公务员、招录乡镇事业编制人员力度。对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奖励表彰的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七章 惩诫退出
第四十九条 建立村(社区)干部警示谈话制度。村(社区)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示谈话:
(一)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决策部署不认真贯彻落实或拒不执行的;
(二)对县委县政府、乡镇党委政府的重点工作、重点任务消极应付,落实不到位影响整体工作效果的;
(三)工作不力造成工作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的;
(四)工作中作风粗暴、态度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
(五)对群众合理诉求不及时处理解决的;
(六)不严格执行村级“五制工作法”的;
(七)无故不参加村级工作的;
(八)在班子中闹不团结,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九)党员村(社区)干部不按要求参加党内组织生活、不按时缴纳党费的;
(十)在年终考核考评中第一次评为不称职等次的或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警示谈话对象由乡镇党委根据调查结果,集体研究决定。警示谈话对象确定后,乡镇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纪委书记与其进行谈话,乡镇党委向警示谈话对象和所在村党组织送达《警示谈话通知书》。村党组织接到《警示谈话通知书》后,应当在村“两委”会议上予以通报,警示对象应当在10日内写出整改计划,制定整改措施,书面报乡镇党委备案。
乡镇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纪委书记与警示对象谈话3个月后,乡镇党委对警示对象进行考察。考察不合格,是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责令辞职或予以免职;是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劝其辞职或按法定程序予以罢免。
第五十条 村(社区)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予以免职、劝其辞职、责令辞职或按法定程序予以罢免:
(一)不履行管党责任造成党的政治生活严重不正常的;
(二)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辖区内发生重大事件或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三)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不能挺身而出造成集体或群众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四)个人品德、行为不端,或发生其它与村(社区)干部身份不相符的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组织或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非法土地流转及买卖的村(社区)干部;
(六)在年终考核考评中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
(七)所在村(社区)在本乡镇综合考评中,连续两年处于倒数第一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
(八)连续两年未完成乡镇下达的主要工作指标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
(九)违反作风建设相关规定、“四风”问题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党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责令辞职由乡镇党委根据调查、考察情况,集体研究决定后下发书面通知。村(社区)干部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书的15天内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村(社区)干部拒不提交辞职申请,是村(社区)党组织成员的,乡镇党委直接免职处理;是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依法启动罢免程序。
第五十二条 村(社区)干部由于能力、身体及其它个人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职。是村(社区)党组织成员的,由本人向乡镇党委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乡镇党委在接到申请后15天内作出决定,报县委组织部备案;是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依程序由村(居)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报乡镇党委政府、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村(社区)干部辞职、离职、职务终止、被罢免后不再享受在职村(社区)干部相关待遇,工作报酬自次月起停止发放,社保自次月起不予财政补助。免职、责令辞职、依法罢免的,不参加当年绩效考核,当年任职不计算担任村(社区)干部年限,不得参加面向村(社区)干部的招考录用,原则上不作为下一届村(社区)干部候选人。
第五十四条 村(社区)干部离任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对拒不交接的,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悔改或无理取闹,情节严重并造成一定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乡镇党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六条 乡镇党委要加强对村民小组长的日常管理,并对其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对村民小组长的管理办法,由乡镇自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华容县委组织部办公室 2020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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