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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梅田湖镇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0-03-12
  • 公开日期:2020-03-1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梅田湖镇镇派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办法
来源:梅田湖镇   2020-03-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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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办发〔2020〕3号

中共梅田湖镇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田湖镇镇派驻村帮扶工作队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党组织,各驻村帮扶工作队:

《梅田湖镇派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办法》已经镇党政负责人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梅田湖镇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3月11日

梅田湖镇镇派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镇派驻村帮扶工作队(以下简称工作队)及驻村干部的选派和管理,充分发挥工作队在驻村帮扶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派驻开展驻村帮扶的工作队的管理。

第二章  选派和任职

第三条  工作队选派由党政负责人讨论研究确定,日常管理由镇组织线与扶贫线会同抓好落实。工作队力量配备根据驻点村人口规模的大小确定,一般2到3名。

第四条  驻村干部应从政治素质高、事业心强、工作作风实、综合能力强、熟悉农村基层工作的优秀干部中选派,优先选派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后备干部。工作队队长原则上由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的站所长或机关干部担任。

第五条  工作队队长任驻点村党组织第一书记。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  明确工作队、工作队长和队员的职责和任务。

(一)工作队的职责和任务是:

1、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各项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工作措施;

2、指导开展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工作,参与拟定脱贫规划计划;

3、参与实施特色产业扶贫、劳务输出扶贫、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危房改造、教育扶贫、科技扶贫、健康扶贫、生态保护扶贫等精准扶贫工作;

4、推动金融、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文化、社会保障等行业和专项扶贫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

5、推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协助管好用好村级集体收入。

6、监管扶贫资金项目,推动落实公示公告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7、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做好贫困群众思想发动、宣传教育和情感沟通工作,激发摆脱贫困内生动力;

8、加强法治教育,推动移风易俗,指导制定和谐文明的村规民约;

9、帮助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推动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整顿村级软弱涣散党组织,对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提出建议;培养驻点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吸引各类人才到村创新创业,打造“永不走的工作队”。

(二)工作队队长的职责和任务是:

1、工作队队长兼任驻点村党组织第一书记,为该村驻村帮扶工作第一责任人,配合乡镇有关站所建立扶贫专账,把关驻点村扶贫资金开支,对扶贫项目和资金进行有效监管;

2、加强驻点村基层组织建设;

3、组织制定驻村帮扶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向镇组织线、扶贫办报备;

4、协调各驻村帮扶单位落实帮扶资金和项目,每半年组织各帮扶单位召开联席会议1次以上,协调各驻村帮扶单位主要领导每季度到村指导工作不少于1次、分管领导每月不少于1次;

5、负责工作队日常事务及工作队员的管理,定期向镇党委汇报有关思想和工作情况;

6、每月驻村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0天,驻村工作期间必须坚持撰写《工作日志》,组织驻村帮扶单位实施干部结对帮扶,认真开展“送温暖、解难题、促发展”活动;

7、按驻村帮扶工作要求完成驻点村每年度的工作任务;

8、完成联系驻点村的镇级领导以及镇派组织线、镇扶贫办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工作队员的职责和任务是:

1、协助完成驻村帮扶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为队长、村支“两委”当好参谋;

2、扎实工作,圆满完成队长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协调本单位结对帮扶工作,联系群众,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切实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4、每月驻村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0天,驻村工作期间必须坚持撰写《工作日志》,要详细记录每一天开展的工作、了解到的情况和协调处理的问题;

5、定期向派出单位汇报有关思想和工作情况。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七条  镇党委组织线会同镇扶贫办共同做好工作队的管理、考核、业务培训等工作;工作队要接受镇党委组织线与镇扶贫办管理考核。

1、在镇级以上(含镇级)督查中发现无正当理由不在岗的,1次予以约谈,2次予以问责,3次一律免职。

2、在镇级以上(含镇级)督查中发现每月驻村时间不足20天(含因公出差、开会、培训、病假),少1天的予以约谈,少2天的予以问责,少3天的一律免职。

3、在镇级以上(含镇级)督查询问中发现不熟悉扶贫政策及深化农村“空心房”整治推进村庄清洁行动所在村基本情况,1次予以约谈,2次予以问责,3次一律免职。

4、在镇级以上(含镇级)督查中发现所在村精准扶贫手册、工作日志等基础资料填写不规范,因户施策的主要措施不精准,人居环境整治推进不力连续两次镇排名倒数一名的,1次予以约谈,2次予以问责。

5、在镇级以上(含镇级)督查中发现驻村工作队(队长和队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每周村工作例会、每月村总支部委员会、每季度村党员大会,1次予以约谈,2次予以问责,3次一律免职。

6、在镇级以上(含镇级)督查中因工作不力发现严重问题,受到县、镇级通报批评1次的对工作队长予以约谈,2次的予以问责,3次的一律免职;受到市级以上通报批评1次的对工作队长予以问责,2次的一律免职。

7、对派驻村扶贫资金监管不力及深化农村“空心房”整治推进村庄清洁行动拆“四房”任务不能完成,扶贫项目程序不规范、不到位的,视情节轻重,对工作队长予以问责或免职。

8、派驻村出现较大涉贫、人居环境整治舆情的,对工作队长予以问责;因涉贫、人居环境整治舆情处理不当造成重大不稳定事件的,对工作队长一律免职。

9、凡工作队长或工作队员受到免职处理的,对其派出站所一把手予以严肃问责。

第八条  工作队和驻村干部应遵守以下管理制度:

(一)学习培训制度。认真学习中央、省、市、县和镇党委、镇政府脱贫攻坚文件精神,了解掌握各项涉农政策,熟悉驻村帮扶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每年接受一次以上正规业务培训。

(二)工作例会制度。工作队每月至少要组织召开一次村支“两委”、党员干部工作例会,研究驻村帮扶工作。

(三)考勤登记制度。驻村干部必须与原单位工作脱钩,每月驻村不得少于20天(含因公出差、开会、培训),要填写驻村工作日志和考勤登记表。工作队员请假,由工作队长批准,工作队长请假需报镇党委组织委员同意。

(四)工作报告制度。工作队每季度应向镇党委政府至少汇报一次工作,遇到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情况。

第九条  驻村期间,驻村干部党组织关系在原支部不变,在原单位的岗位职务、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福利待遇均保留不变。

第十条  镇党委组织线与镇扶贫办采取实地察看、随机暗访等方式,对工作队履职情况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抓好突出问题整改。

第十一条  驻村干部驻村期间不得随意调整,如有特殊情况,需由派驻单位提出申请,经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能调整。

第十二条  工作队年度考核由镇党委组织线和镇扶贫办负责,驻村干部年度考核由派驻单位负责。

第五章   激励和保障

第十三条  每年结合年度考核,对优秀驻村工作队、驻村干部予以表彰。驻村干部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不占派驻单位指标。考核结果计入个人档案,作为干部提拔使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派驻单位要保证工作队必要的工作经费,驻村干部驻村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60元标准执行(按实际驻村天数计算)。派驻单位每年慰问工作队员一次以上,做好队员体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工作,及时帮助解决具体困难,确保队员安心工作。

第十五条  镇党委组织线与镇扶贫办要高度重视驻村帮扶工作,定期听取工作队汇报,加强工作检查和指导,协调解决具体问题。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六条  工作队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和市委“九项规定”精神,不准本人和亲属包揽工程项目,不准打牌赌博,不准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不准在驻点村报销个人费用,不准参与公款吃喝,不准接受礼金、礼品,不准参与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活动。

第十七条  工作队要严格执行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资金、项目安排要做到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对工作不认真、不负责的工作队员要给予批评教育,对不能胜任驻村帮扶工作的要及时召回,对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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