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329L/2018-1457015
  • 发布机构:万庾镇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8-03-26
  • 公开日期:2018-03-2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万政办发[2018] 9号万庾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春季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来源:万庾镇   2018-03-26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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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政办发[2018] 9号

 

万庾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春季动物防疫工作的

通            知

 

各村(社区):

    为切实加强我镇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不

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病流行,保障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

保障全镇公共卫生安全,现就做好2018年春季重大动物疫

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春防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当前正值重大动物疫病的高发季节,也是动物常见病的

多发期,各单位要进一步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动物防疫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特别是做好H7N9禽流感的防控工作,务必要准确判断和把握当前疫情形势,绝不能掉以轻心,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和侥幸心理,努力把各项防控工作抓紧抓实抓好。确保畜牧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时间安排与目标任务

    全镇春季动物防疫工作从2018年3月26日开始,4月30日结束。按照省、市、县要求,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实行强制免疫,做到应免尽免、不留死角,确保应免畜禽的免疫密度达到100%,动物标识配戴率达到100%,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免疫抗体水平合格率常年维持在70%以上。

三、重点工作与防控措施

(一)建立健全防疫档案和疫苗管理制度。各村(社区)要进一步加强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的管理,对本辖区内的畜禽要建立完整的防疫档案,并指定专人监督落实养殖场规范填写免疫入户册、按规定要求配戴耳标。同时,要保证疫苗在冷藏条件下运输和冷藏或冷冻条件下贮存,确保疫苗质量。

(二)进一步加强规模养殖场的防疫管理。加强规模养殖场的防疫监管是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重要环节,要切实加强饲养环节的防疫监管,有效降低规模养殖场发病风险。一要加强技术指导,完善健全免疫程序、卫生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人员管理等防疫制度;二要切实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场,要做好生物安全措施,养殖区域实行严格的封阔管理制度,坚决禁止非工作人员出入。同时要严格落实隔离观察制度,切实加强对新补栏的畜禽的隔离观察,确保新购进和新补栏畜禽无疫病方可进场饲养。

(三)强化疫情监测,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各村(社区)要严格按照日常监测与应免监测相结合、全面监测和定点监测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对于高致病性禽流感,要加大对种禽场、交易市场和候鸟栖息地等重点区域的监测频次;对于口蹄疫,要重点加强对种畜场和规模养殖场的监测工作。要严格执行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疑似病例,必须立即按规定上报,严禁瞒报、迟报和不按规定程序报告。对群众举报的疫情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核实、排查,一旦发现可疑疫情或检测出阳性样品,要及时送上级检测部门进一步诊断。要充分发挥村级疫情报告观察员的作用,建立定期排查制度,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处置。

(四)强化检疫监督,严防疫情传播和扩散。要进一步加强防疫设施,积极改善防疫条件;要进一步加强产地检疫和规范屠宰检疫工作,切实落实产地报检制度。对出栏或调运的畜禽,必须派人到场,到户检疫,不得漏检;对屠宰牲畜,必须实行驻场(点)同步检疫,做到有宰必检;严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上市。要严格执行准调管理制度,严禁从疫区调入畜禽及其产品,防止输入性疫情发生;对逃避和拒绝检疫的,要依法从严惩处。要加强对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监管,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行为,坚决执行病死畜禽处置技术规范,确保全镇无重大动物疫情发生。

(五)加强疫情管理,认真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各村(社区)要做好各种应急物资的储备,并抓好应急队伍培训,确保一旦发生疫情,能够快速反应、及时应对。特别是要加强节假日期间的应急职守,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做到人员到位、联络通畅、反应迅速,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四、组织领导与责任落实

(一)明确责任。明确各村村委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认真组织抓好各项防疫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考核。春季动物防疫期间,镇政府全面开

展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强制免疫密度是否达标,免疫档案记录是否真实,耳标是否佩戴。对防疫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及时消除隐患。春季防疫结束后,镇政府将按照“领导到位,责任到人,冷链到底,疫苗到员,档案到户,标识到畜”的要求,进行专项考核,凡因防疫措施未到位、防疫密度未达标,造成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流行的,要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018年3月23日

 

 

 

 

 

 

 

 

                                                    

万庾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3日印发

 (共印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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