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329L/2024-2230328
- 发布机构:万庾镇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9-24
- 公开日期:2024-09-2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万庾镇2024年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防止地质灾害事件发生,完善应急管理机制,迅速有效地控制和处置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事故,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着预防与应急并重的原则,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群测群防、群专结合的监测网络和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应急处置机制,把群众人民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按照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级别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二、适用范围
处理在全镇范围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铁路,高速公路,水库等)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适用本预案。
三、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组织机构
镇政府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总指挥长由镇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镇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镇应急办,镇武装部、派出所、自然资源所、财政所、民政办,卫生院、水利服务站、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万庾中学,公路站,供电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灾害发生地所在村组主要负责人组成。
四、镇应急指挥部各成员主要职责
指挥部主要职责:根据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防止或减轻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扩大的应急处理和抢险救灾的具体措施;负责迅速组织、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按灾害等级及时落实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积极做好灾情的上报工作;执行国务院、省、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关于地质灾害防灾救灾的任务。
五、应急抢险队伍
基干民兵连和应急小分队为地质灾害应急抢险队伍,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转移疏散受威胁的居民及财产等救助工作。
六、地质灾害灾情与险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照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险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Ⅰ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的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及其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Ⅱ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的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者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3.中型地质灾情和险情(Ⅲ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的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县内国道、省道中断,或者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4.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Ⅳ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的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区内、镇、村道中断,或者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七、预防预警和报告
1.预防预警。各村要在本村做好主要灾害点的分布、威胁对象和范围的宣传和标识工作,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防治措施,确定监测、防灾责任单位与责任人。
2.应急值守。在汛期期间,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实行24小时值班,各村也要试行24小时值班制度。如遇到暴雨、连阴雨等特殊天气,要加强值守,委派专人对灾害隐患点进行实时监测,发现险情及时上报(万庾镇地质灾害值班值守安排表见附件)。
3.险情巡查。各村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与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要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者采取排险防治措施。
4.灾害预报。地质灾害气象的报预警分为5个等级,大于(Ⅲ级)时预报。
Ⅰ级: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很小;Ⅱ级: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小;Ⅲ级:注意级,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较大;Ⅳ级:预警级,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大;Ⅴ级:警报级,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很大。
5.速报制度。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速报制度,保障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报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
6.速报范围。发生特别重大型、重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
7.速报时限。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报告后,要及时查明情况,并按照时限要求报告。
1小时内报告:对属于特别重大、重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要在1小时内向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因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失踪的,要在1小时内向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6小时内报告:对属于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以及避免10人以上死亡的,要在6小时内向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4小时内报告:对属于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以及避免10人以下死亡的,要在24小时内向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8.速报内容。地质灾害速报应尽可能详细说明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发生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受威胁的人员与财产等,采取的对策与措施;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八、应急响应
1.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时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相应的地质灾害险情做出应急响应;各村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及时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让疏散。
2.人员抢救和工程抢救:
(1)武装部:依据规定,迅速调集民兵预备役人员赶赴灾区,搜救被压埋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救。
(2)派出所:负责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受威胁)群众紧急疏散,转移避险工作;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实施相应交通组织措施,做好交通疏导工作,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规违法人员,根据中央办公厅,公务员办公厅《关于防范化解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意见》(中办发(2020)3号文),依法依规协同处置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事件。
(3)卫生院:迅速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工作,对灾害可能发生的传染疾病加强监测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暴发流行;加强灾区的饮用水源卫生消毒、卫生安全的监管,防止事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4)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情的暴发流行。
(5)民政办:组织协调做好灾民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调配救灾救济物品,协助灾区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置和救济灾民,安排好灾民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损失评估。指导发生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地区进行危房检查,配合政府做好危房居民安全转移。
(6)财政所:负责做好镇应急救灾资金及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准备和调拨工作。
(7)自然资源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提供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8)万庾中学:负责各类学校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编制主管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灾预案,适时组织师生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培训和地质灾害应急避险演练。
(9)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范围内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及时落实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和措施。
(10)公路站:负责各类交通线路及相关实施范围内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及时落实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和措施。
(11)镇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组织编制镇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指导各村编制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地质灾害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推动应急避难实施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组织指导地质灾害灾情核查,报送,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12)水利服务站:承担水情,汛情监测预警预报工作,负责指导各类水利设施及相关范围内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勘查和治理,协同做好洪水引发的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3)各村(社区):负责本村范围内的地质灾害排查和监测;组织灾民安全转移疏散,并做好灾民的安置工作。
九、善后处理
1.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发生后,要做好受灾群众的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或者避让搬迁,协调处理善后工作。
2.要组织督办治理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复垦被地质灾害损毁的耕地,协助、指导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的避让搬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
3.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失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有关部门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十、奖惩与责任
1.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有关部门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不及时按本预案报告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信息,不服从指挥调度,不认真负责履行职责而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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