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3196E/2014-1139918
- 发布机构:治河渡镇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4-02-26
- 公开日期:2014-02-2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治办发[2014]6号
中共治河渡镇委员会办公室
治河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治河渡镇非行政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相关单位:
《治河渡镇非行政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治河渡镇非行政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来水厂、敬老院及环卫所等镇属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镇属单位)的人事管理,科学配备、统筹人力资源,保障工作人员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属单位的人事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镇属单位应当按照上级规定和要求,建立规范的考勤、考核和工作纪律等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第四条 镇组织办负责对镇属单位的人事管理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镇属单位人事管理职能由镇组织办承担。
第六条 镇组织办根据镇党委、政府的安排,负责对镇属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考核、辞退等具体工作和办理相关手续。
三、聘用与解聘
第七条 镇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镇党委、政府从镇机关、站所和村场负责人中择优调派,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按德才兼备的原则,公开竞争、择优聘用。
第八条 镇属单位需要招聘工作人员时,必须由各单位负责人先向镇党委、政府提出报告,经批准后,由镇组织办办理招聘事宜。
第九条 拟聘人员的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能够胜任工作的,由各单位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与拟聘人员一次签订3~5年的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满,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第十条 镇属单位在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之前,拟聘人员需交验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健康证明和计生、公安等部门的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 镇属单位所聘用的工作人员原身份不变。
第十二条 镇属单位所聘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不再续签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伪造相关证明和其他资格材料者;。
(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三)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工作的;
(四)严重失职,对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违法违纪,损害本单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六)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七)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四条 违反聘用合同其他规定的,依合同条款规定予以解聘。
四、报酬待遇
第十五条 镇属单位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按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现实表现和工作年限等情况依法综合确定工作人员的报酬待遇。
第十六条 镇属单位所聘工作人员的报酬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七条 镇属单位工作人员的报酬待遇的具体标准以及支付方式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镇属单位要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按300~500元/年的标准为工作人员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缴纳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五、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 镇属单位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上级关于作风建设的有关规定及本单位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管理,爱护单位的财产,保守单位的工作秘密。
六、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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