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3196E/2010-1139720
- 发布机构:治河渡镇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0-10-20
- 公开日期:2010-10-2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治河渡镇关于开展2011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治政发
[2010]3
号
治河渡镇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2011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
通 知
各村(场)、居委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县委、县政府把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列入到了县、乡两级政府的一项长期为农民办实事的重要工作内容。为推进我镇农村合作医疗建设,解决广大农民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切实抓好我镇2011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等五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农合制度的意见》精神,坚持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作为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履行政府承诺,树立政府形象,维护农民切身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大事来抓。进一步深入发动,落实有关政策,强化工作责任,完善运行管理机制,不断满足参合农民常见病、多发病医疗需求,保障农民“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努力提高农村居民健康保障水平。
二、组织领导
成立治河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蔡智任组长,人大主席符宏智、副镇长胡立霞任副组长,胡良纲、闵德胜、汤智荣、徐文华、严志球、胡奇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胡立霞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要求
1
、加大宣传力度。各村场要召开专题会议,并利用宣传标语、广播等宣传工具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义、目的、原则、好处宣传到组、到户、到人,特别要宣传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以来所取得的效应和农户得到的实惠,宣传合作医疗有关政策内容。
2
、整户参与原则。为了稳步提高参合率,规避基金风险,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必须坚持“整户参与,户不缺人”的原则,各村(场)今年参合的任务数为去年实际参合人数。
3
、明确工作责任。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村会计为具体负责人,办点干部负责督促个缴基金收取到位。此项工作纳入年终工作考核,作为评先评优依据。
4
、按时完成征缴任务。2010年度合作医疗个缴基金标准为每年每人30元,其中按每年人平24元的标准,进入门诊IC卡,用于家庭成员支付医药费用(2010年结余留用,自动结转,不退款,不作抵2011年度家庭成员合作医疗个缴资金)。10月18日至22日进行宣传发动,10月22日开始收缴工作,务必在11月1日前完成收缴任务。各村(场)收取农户个缴基金时,必须向参合农户开具由镇合管办提供的统一收据。
四、补助政策
根据中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合作医疗现行政策调整要求,按照“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的原则,决定2011年度按合作医疗基金总额的80%用于“大病统筹”。门诊统筹基金按合作医疗基金总额为20%提取,用于家庭门诊帐户及严重慢性疾病门诊补助、健康体检等,其中按人平24元的标准转存到家庭门诊统筹帐户中,用于家庭成员支付门诊医药费用。统筹基金由县合管办统一管理。具体补标准如下:
1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助标准。乡镇(中心)卫生院住院补助标准为80%,县级医院住院补助标准为65%,市级医院住院补助标准为50%,省级医院住院补助标准为45%。
2
、补助封顶线。住院大额费用补助封顶线为6万元。
3
、大额住院医疗费用分段补助。省、市定点医院住院超过1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以1万元为单位分一个段额,每一个段额在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补助比例封顶线不超过60%。
4
、无责任方意外伤封顶线补助标准。无责任方意外伤住院医疗费用按比例补助,封顶限额补助为3000元。因违法犯罪、自残、自杀、吸毒、交通事故、打架斗殴、酗酒、工伤等以及法律规定其它应当自付或他方负责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补助范围。
5
、单病种定额补助标准。蛇咬伤补助为200元,狗咬伤为100元。
6
、起付线标准。省级医院700元,市级医院500元,县级医院300元,乡镇(中心)卫生院100元。
7
、特殊门诊病人补助标准。(1)、尿毒症等(血透、腹透)的门诊透析治疗费用视同住院纳入补助;(2)器官移植术后病人门诊使用抗排拆反应治疗费用按40%的比例纳入补助,年度封顶补助为10000元;(3)将年度超过5000元以上的下列严重慢性病的门诊医药费,凭县级以上定点医院诊断证明(病理报告单)、有效电脑发票按40%的比例纳入补助,年度封顶5000元(参合患者在每年12月底前凭相关资料到县合管办办理补付手续)。包括各种恶性肿瘤病人的门诊放疗、化疗费用,高血压Ⅲ期、糖尿病II型、慢性肝病、肾病、精神分裂症。
8
、关爱弱势群体。参合农村五保户在定点医院住院的,按规定标准补助后,对补助后的自付住院费用(含起付费)再给予15%的补助。参合农村A类低保户在县级(含县级)以上定点医院住院的,按规定标准补助后,对补助后的自付住院费用(含起付费)再给予10%的补助。
9
、定点专科医院补助标准。县级以下定点专科医院住院费用按县级医院补助比例标准,县级以上(含县级)定点专科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按Ⅲ级医院比例补助标准。
10
、严重慢性病门诊补助标准。严重慢性病(300元以上)门诊补助实总量控制。坚持有效票据的优先,病重的优先,困难户优先。本年度参合人群严重慢性疾病门诊专项补助比例调整为不大于40%,年度补助封顶为2000元。具体操作按慢性疾病补助实施方案予以执行。慢性病补助申请截止日期2010年11月15日。
11
、提高中医药补助标准。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患者临床使用中药和中医药传统技术治疗,中药、中医传统技术治疗住院费用补偿比例按同级医疗机构比西医治疗费用提高比例5%。
12
、适度扩大补偿范围。为充分体现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助政策的公平性、合理性,决定:(1)、将严重影响生活质量的先天性畸形或疾病畸形分形术、矫正术、修复术医疗费纳入补助范围;(2)、严重慢性疾病致蛋白质合成减少、丢失和急性大量出血的患者,在住院期间根据病情需要补充白蛋白,输血抢救的费用按60%比例纳入补助范围;(3)、将心脏病等重大疾病住院手术中的材料费按60%比例纳入补助范围;(4)、将不孕不育住院治疗费纳入补助范围,封顶补助1万元;(5)、在省市住院的重大疾病住院前72小时内急门诊费视为住院,纳入补助范围;(6)、在定点医院门诊手术的医药费视为住院纳入补助范围。
13
、根据年度基金运行节余情况,住院医疗费用达到2万元以上的参合患者,考虑按费用的一定比例进行第二次补助。
附:农村合作医疗个缴基金任务安排表
2010
年10月19日
主题词:农村 合作医疗 个缴基金 通知
送:县合管办
治河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0月19日印发
(共印30份)
农村合作医疗 2011 年个缴基金任务分配表
单 位
|
参合人数
|
应缴资金
(人平30元)
|
备注
|
合 计
|
25831
|
774930
|
|
星 光
|
1738
|
52140
|
|
民 主
|
1316
|
39480
|
|
月 亮 湖
|
1296
|
38880
|
|
轭 头 湾
|
1120
|
33600
|
|
登 艮
|
1252
|
37560
|
|
学 惠
|
1561
|
46830
|
|
下 高
|
1861
|
55830
|
|
上 高
|
1620
|
48600
|
|
黄 蓬
|
1732
|
51960
|
|
治 河
|
1612
|
48360
|
|
荆 湖 堂
|
1226
|
36780
|
|
红 星
|
1600
|
48000
|
|
润 德
|
1293
|
38790
|
|
潘 家
|
897
|
26910
|
|
治河居委会
|
3185
|
95550
|
|
红光居委会
|
1816
|
54480
|
|
张家湖渔场
|
361
|
10830
|
|
月亮湖渔场
|
345
|
10350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