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3196E/2010-1139714
  • 发布机构:治河渡镇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0-09-29
  • 公开日期:2010-09-2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治河渡镇关于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治河渡镇   2010-09-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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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政办发 [2010]22
 
治河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村(场)、居委会、烟花爆竹经营者: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省、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强化我镇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凡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凭《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目前,我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即将开始,为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强化监管,确保全镇换发和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和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象
1 、原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需继续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经审查合格者;
2 、在我镇境内需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且符合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条件者。
二、换发和办理时限
2010 年9月10日 ——10月20日完成换发和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工作。
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的条件
1 、负责人和销售人员思想素质好,遵章守法并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合格,严禁未成年人和智力障碍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2 、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3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零售场所存放量不得超过许可的规定。
4 、零售场所须配备必要的消防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换发和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
1 、与辖区批发公司签订了烟花爆竹购销合同;
2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3 、换证者应交回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正副本。
4 、与镇安监站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
五、换发和办理程序
1 、零售户到镇安监站领取并认真如实填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并提供相关资料,交镇安监办审查。
2 、各村(场)居委会对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经营者进行摸底排查,将名单交镇安监站予以登记,对符合条件者由镇政府统一上报县安监局,县安监局按规定对上报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合格者颁发和换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3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
六、有关要求
1 、加大宣传力度。各村(场)居委会必须加大宣传力度确保烟花爆竹办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2 、严格审查。各村(场)、居委会加大排查力度,不得漏报,安监办在审查申请者申报资料及经营条件时,要逐项审查,严格把关,保证其申报资料齐全真实有效,对经营条件不符合要求,未设备专柜的一律不予审查上报。
3 、申请者必须在9月30日前将相关资料交安监办。
4 、换证和办证者的培训由县安监局统一安排,时间另行通知,培训费380元/人。
附件一、烟花爆竹相关罚则
 
                        二O一O年九月十二日

烟花爆竹相关罚则
 
1 、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3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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