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3196E/2021-1861866
  • 发布机构:治河渡镇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1-08-27
  • 公开日期:2021-08-2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印发《集镇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华容县政府   2021-08-27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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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政办发〔2021〕25

 

治河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集镇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

     

 

村(社区)、相关部门单位

集镇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要求抓好落实。

 

治河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25日

 

 

 

 

 

 

 

集镇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集镇环境质量。创造清洁,优美的宜居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实现车辆归位,货物进店,菜农进市,门前六包,管理提高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政府《湖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及我县创卫办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镇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负责集镇管理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授权执法大队按本办法实施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

第五条  执法大队应当通过广播、宣传车、宣传栏、标语、微信等各种形式,宣传普及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知识,提高居民公共卫生道德水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改善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及爱护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集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服从治河渡镇总体规划,并按规定流程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的,不得建设。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保持建筑物整洁美观,不得在阳台窗外吊挂有碍观瞻的物品。沿街外观残损的建筑物应及时整修。

第八条  集镇内所有墙壁及店面禁止搭建遮阳伞、雨篷和空调外机。

第九条  集镇内所有户外广告,包括霓虹灯,广告栏,宣传牌,彩虹门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观美观,与街景相协调。做到整洁、美观、安全。凡色彩剥蚀、陈旧、不安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整改、加固或拆除。

第十条  除国家政策性的宣传横幅、标语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悬挂、张贴跨街宣传横幅和标语。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行道树、电杆,建筑物等设施上任意设置,张贴,悬挂刻画各种标语和各种贴物。

第十二条  集镇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务必做到:

(一)在批准占地范围内作业;

(二)及时清运渣土,清除污水;

(三)工具材料摆放整齐;

(四)临街必须放置围墙;

(五)竣工后应当拆除建筑施工设施,清理和整洁场地;

(六)严禁在街道两侧倾倒建筑垃圾。

第十三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环境卫生设施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计划,不得阻碍施工。

第十四条  集镇内街道的环境卫生,由执法大队安排环卫工人负责清扫保洁,人行道由单位、居民或经营者负责清扫。

第十五条  集镇街道实行一天二清扫,环卫工人必须在每天早上八点,下午五点前清扫完垃圾,实行全天候保洁。

第十六条  各单位,居民户和经营者的生活垃圾应按规定倒入垃圾桶或直接放入环卫工人的垃圾车内。严禁向街道或人行道倾倒垃圾。

第十七条  集镇街道两侧的单位和居民及经营户必须认真履行门前六包(包环境卫生、包镇容镇貌、包公共卫生、包美化绿化、包文明风尚、包车辆摆放)职责。签订门前六包责任书。

第十八条  环卫工人应当按规定的时间清运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做到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十九条  集镇内的所有公民应当遵守公共卫生道德,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倒乱排污水、垃圾、果皮、纸屑、烟蒂。

第二十条  严禁在街道和人行道堆放杂物。

第二十一条  本镇为禁鞭区,不得在集镇范围内燃放烟花鞭炮。

第二十二条  保持街道及沟港渠道干净整洁,严禁向河道及沟港渠道抛洒垃圾。过往车辆运输的货物特别是建筑物材料砂石,不得散落在集镇道路上。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必须保持道路畅通,不得侵占道路,不得在街道和人行道上摆摊设点,擅自搭棚和安装支架。

第二十四条  所有车辆严禁乱停乱放,车辆必须有序停放,需经常性在集镇停放的车辆,必须停入固定停靠点。

第二十五条  四轮电动车、三轮车、二轮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必须停放整齐,不得乱停乱放和压占盲道,影响镇容和交通。

第二十六条  集镇所有经商者,必须遵守商院道德,要“文明经商”、“诚信经营”。

第二十七条  集镇内的绿化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

第二十八条  严禁损坏集镇绿化和亮化设施。严禁在树上,路灯杆上拉绳、刻画、搭棚、栓挂物品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有下来行为之一的,由执法大队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罚款,履违者处罚。

(一)生活垃圾倾倒在街道或者直接清扫在街道上的,每处罚款50元;

(二)乱扔果皮,纸屑和其它废弃物品,每例罚款50元;

(三)在集镇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宣传品的,罚款50元;

(四)在街道上及人行道占道施工,违者罚款200元;

(五)未按规定或压占盲道停放车辆的,罚款50元;

(六)占道经营每处罚款50元;

(七)擅自搭棚、安装支架的,先责令自行拆除,每例处以200元罚款;

(八)破坏井盖、垃圾桶、路灯、树木等公共设施的,除照价赔偿外,并处2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镇容镇貌的一律拆除。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责令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对单位处500元,个人处2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实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未依法办理规划、用地和宅基地许可手续,擅自建房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集镇规划的建筑坚决予以拆除,并处1000元的罚款;

(二)违章户态度恶劣的,其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侮辱、殴打执法人员或阻碍其履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罚没收入,专款用于集镇和环境卫生事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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