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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治河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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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2021-05-28
  • 公开日期:2021-05-2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印发《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华容县政府   2021-05-28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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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2021〕23

 

中共治河渡镇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

      

 

村(社区)、部门单位:

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镇党委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治河渡镇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528

 

 

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进一步夯实统计部门领导责任和统计人员工作责任,不断强化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刚性约束,为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供扎实的体制机制保障,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治河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统计统计人员、有统计数据提供义务的村、社区、部门单位的统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

第三条  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原则,完善统计法律制度,健全统计管理体制,推动改革干部政绩考核机制和转变干部政绩观,强化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严惩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人责任,努力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氛围。

第二章    责任类别及要求

第四条  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和统计局的统一部署指导下,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承担工作职责谁负责工作质量的原则,根据统计工作各业务流程环节的工作内容和质量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质量管理和全员责任体系。上级统计机构履行领导、指导和督导责任,统计分管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承担监督责任,统计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条  分管统计工作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统筹谋划部署。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认真落实上级机关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结合本镇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统计法治建设工作规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明确各村、社区、职能部门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中的责任,始终把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贯穿统计工作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始终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为政治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领导推动。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列为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定期召开统计工作人员,研究、部署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讨论、确定统计法治建设的重大事项,督导检查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落实。确保单位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确保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三)严惩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行“零容忍”。健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完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查处机制,严格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全面推动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制度,建立企业统计信用制度和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制度,支持统计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严肃追究统计人员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党纪政务责任,全面落实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

(四)加强宣传教育。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抓好领导干部、统计人员、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增强领导干部统计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建立统计机构全员普法机制。

(五)强化队伍建设。加强对统计法治工作领导,配强统计队伍,提高统计人员专业素质和法治水平,保障统计经费。

第六条  统计机构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第一责任。

(一)安排部署重要工作。主持制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计划和措施,及时传达学习上级关于统计法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安排部署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年度工作和重点任务。

(二)组织健全工作机制。健全统计法治建设制度,推动建立责任体系,明确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努力形成从上到下、自始至终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

(三)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协调解决统计普法、执法监督和诚信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对上级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保障重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四)协助查办重要案件。坚决保持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积极支持配合上级统计部门直接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

(五)带头执行纪律法律。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用法。

 统计人员根据所承担的统计调查业务,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直接责任。统计调查业务包括统计设计、审批备案、调查对象确定、任务部署、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管理、数据质量核查,以及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基层基础管理

(一)统计调查设计人员应当根据统计调查目的和计划,依法设计统计调查制度,科学确定调查范围、调查指标、调查对象、调查时间、调查频率、调查方法及组织方式等内容。确保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符合设计目的,调查表式(问卷)的内容能够清晰、准确反映调查目的,调查指标规范统一,指标解释明确清晰,所用统计分类标准正确,调查方法科学严谨。合理设置调查指标精度,科学测算样本量,确定切合实际的抽样和样本轮换方式。

(二)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人员。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审查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确保符合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工作规程要求,按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三)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人员应当做好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单位基本信息完整和及时更新。调查单位的确定要符合统计调查方案的设计要求。

(四)统计调查组织实施人员应当按规定布置统计调查任务,告知统计调查对象相关权利和义务,执行具有法定标识的调查项目,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宣传、动员等工作。

(五)数据采集人员应当准确把握统计调查制度,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确定调查对象,如实采集、初审、报送调查对象原始数据,做好调查网点的维护、管理。

(六)数据审核人员应当及时审核下级机构或者统计调查对象报送、提供的数据,如有疑问应按规定及时退回下级或调查对象核实修正,保留修改痕迹,并提供相关说明。

(七)数据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统计数据资料完整、安全和可查询等管理目标要求,按照标准化的流程和规定分类、备份或清理统计资料。

(八)数据质量核查人员应当坚持独立扎实、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定期抽取一定数量统计调查对象赴统计调查对象现场认真核查调查单位的真实性和调查表填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九)统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开展统计执法工作,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

(十)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管理人员应当负责研究和制定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按要求做好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相关工作。

 有协助提供统计数据义务的单位负责人、统计人员除要认真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责任外,还应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统计数据提供单位负责人

1.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

2.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

3.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4.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

5.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6.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7.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8.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二)统计人员:

1.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2.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3.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4.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第三章    责任制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成立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镇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统计工作的班子成员担任成员由统计机构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负责组织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对村、社区、部门单位履行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其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问题调查、情况认定和责任追究。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镇统计机构负责人(统计站站长)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协调和服务工作。受理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题举报和情况反映。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关于统计人员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线索、举报和其他问题反映,综合分析后,提出是否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理意见,按程序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第十  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通过年度考核、民主评议、执法检查、督察和其他方式进行。

镇绩效考核办将统计人员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情况列为对各单位负责人、统计人员的总体评价、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  领导小组在年度考核、民主评议、执法检查、督察和其他工作中发现统计人员和相关单位负责人有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不力的情形,应及时进行研究,集体认定责任情形,及时启动追责程序。

 

第四章    责任认定

第十  统计人员和统计数据提供单位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不力,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未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上级统计机构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未落实到位;

(二)未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统计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未建立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未建立定期听取统计法治建设工作汇报定期研究、部署统计法治建设工作会议制度;

(三)未建立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未形成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效机制,未严格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未建立执行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制度和统计信用制度;

(四)对本地区、本部门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查处不力,对责任人责任追究不到位;

(五)上级统计机构转交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未及时如实核查,交办案件未依纪依法进行处理,不支持配合上级统计机构直接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不支持统计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

(六)本地区、本系统发生大面积或者连续发生统计数据造假问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组织进行调查核实,未组织落实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

(七)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

(八)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统计执法人员、纪检监察人员等打击报复;

(九)其他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情形。

第十  统计人员未能严格履行本规定第条所列责任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进行调查核实落实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不支持、不配合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应该认定为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  镇统计站工作人员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按照《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  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统计数据提供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和通报批评等处理。

发现存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和党纪政务处分工作程序并案处理。应当问责追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任免机关或者移交案件情况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领导小组应当在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本年度工作进行部署。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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