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3196E/2020-1773925
- 发布机构:治河渡镇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0-12-09
- 公开日期:2020-12-0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治政办发〔2020〕18号
治河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治河渡镇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相关部门单位:
《治河渡镇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5月20日
治河渡镇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岳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推进全镇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宅基地管理实现“管到”、“管住”、“管好”。按照“循序渐进”规律,分步实现从“管到”到“管住”再到“管好”。“管到”即:镇村 (社区)依法履职,各相关职能单位依法监管,全面理顺审批、监管和执法三大体系。“管住”即:通过规范审批、严格监管、从严执法,严控新增宅基地违法建设,基本实现违建零增长。“管好”即:全面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法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到位,审批、监管、执法规范有序,实现农村村民建房先批后建、一户一宅、适度集中、面积法定、户有所居。
(二)宅基地改革探索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以提高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盘活利用工作,年内每个村(社区)有1个以上典型案例和经验被镇级以上采纳。
(三)规范村民建房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结合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登记等改革,规范村民建房。继续深入推进农村“空心房”整治,对违法阻碍交通、水利的房屋及危房限期拆除,实行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带图审批,按图建房,推行5户以上连建模式。
二、主要工作
(一)厘清监管职责。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农技推广服务中心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承担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利用等工作,自然资源局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村建站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承担编制和指导示范图集推广、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指导村(社区)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等。财政所、派出所、公路站、水管站、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开展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各行业管理单位要按照法定职能,理顺行业监管体系,压实监管责任,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依法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申请、审批、监管、执法和颁证等全程管理工作。
(二)强化属地责任。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部省指导、市县主导、镇级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推动监管重心下移,压实镇、村(社区)两级的属地管理责任。一是强化镇政府主体责任。统筹建立宅基地管理和规范村民建房管理体系,将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和规范村民建房归并到一个机构,做到上下对口、指导顺畅。建立健全“镇、村(社区)两级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镇域范围内村庄规划、宅基地用地计划、村民建房全程监管和违法建房查处等工作。二是强化镇、村(社区)直接责任。推动镇村(社区)实施村民建房有关行政审批、监管和综合执法,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落实镇村(社区)区域范围内宅基地管理责任,做到谁审批、谁监管、谁执法、谁担责;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村(社区)明确一名负责人为宅基地协管员。
(三)规范审批管理。镇相关部门单位、村(社区)要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一是赋予镇人民政府审批权。按照法定职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下放到镇政府审核批准,镇政府成立村民建房规划委员会,依托农技推广中心(经营管理)、自然资源、林业村建环保、公路、水利等中心(站、所), 建立集体建设规划许可、宅基地审批、农房建设设计与施工监管、违法查处等一体的综合管理机构,健全宅基地联审、联办、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二是规范审批程序。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部门审核、镇级审批”的程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向村级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经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向镇政府提交申请。审核中,镇政府、农技推广中心(经营管理)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资格、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 (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相有关站所意见提出审核建议。自然资源所负责审核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用途管控要求等,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办理镇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林业村建环保站负责审核设计方案等;涉及林业、公路、水利、电力、燃气等单位的及时征求意见。镇政府要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留存档案,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送镇农技推广服务中心 (农村经营服务中心)。三是把握审批原则。坚持规划先行。镇依照法定程序,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和批准实施。农村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村庄规划,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按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镇级要对接镇自然资源局,在新一轮空间规划中落实好农村宅基地的选址和用地规模。坚持一户一宅。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方可申请一处宅基地。镇政府要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和本辖区宅基地供应情况,对建房资格、分户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人多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的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坚持依法管控。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镇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坚持按图建房。在镇政府审批环节,应免费提供示范图集给村民选择使用,做到村民新建住房风貌协调、建筑美观、彰显特色。坚持集约节约用地。村民建房应尽量在集中建房点或使用符合村庄规划的原有宅基地、现聚居区或老屋场的缝隙地。拆旧房新选址建房的,原宅基地必须交还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四是严格全程监管。落实村民建房“五有三到场”要求,即有村庄规划、有审批手续、有示范图集、有施工管理、有奖惩措施,批前选址审查到场、开工放线砌基到场、竣工验收到场。镇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镇政府办理镇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级组织现场进行免费定位放线;房屋竣工后,镇政府应当在收到核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复核,完成竣工验收,符合条件的及时出具证明。五是优化工作流程。镇政府建立了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单位内部联动运行办理的工作机制,健全宅基地申报审批操作规范,明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时限,并向社会公布。宅基地审批通过的,要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镇村建设规刘许可证》同时发到建房农民手上,为农民群众提供“一站式”便捷高效服务。
(四)压实村组责任。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加强村民自我管理、监督和约束,将宅基地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坚持民事民议民管民办。行使集体所有权。宅基地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在村级审查环节,应充分行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力,通过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使宅基地仅限于具备本村建房资格的村民使用。落实动态巡查管控。设立宅基地协管员,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
(五)查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镇农技推广服务中心负责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查处“未批先建”、“骗取批准”、“批小建大”、“批东建西”等违法行为;镇自然资源所负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耕地保护、规划许可、用途管控等方面执法;镇村建站负责对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镇农技推广服务中心要按照法定职责,切实履行执法监管责任。镇农技推广服务中心结合农业综合执法改革,建立农村宅基地专项执法队伍,依法查处执法区域内的宅基地违法行为和全镇范围内重大宅基地违法行为,并指导各村(社区)开展宅基地执法工作。各村(社区 )要推进村民住房建设综合执法,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对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置。遵循“新旧划新”原则,对现有“存量”农村宅基地管理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政策规定查处到位;对职能划转交接后,新增加的农村宅基地管理违法行为,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由农技推广服务中心执法查处。
(六)推进宅基地改革。镇村(社区)要将农村宅基地改革纳入今年农村改革重点内容,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因地制宜探索盘活利用的有效途径和政策措施。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镇村产业发展。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
(七)适度集中建房。依法推进,按照村庄规划引导村民建房适度集中。自治推进,发挥村民理事会作用,通过村民自我管理,实现自觉到集中建房点建房。示范推进,提高已经建成的集中建房点绿化美化以及公共服务水平,完善已经规划的集中建房点的配套设施,吸引村民集中建房。激励推进,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时兑现集中建房奖补政策,激励村民集中建房,
三、工作措施
(一)开展摸底调查。组织农村宅基地和农房管理情况调查摸底,自下而上,对农村村民建房情况进行全面普查,摸清农村宅基地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结合今年开展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进一步调查、核实相关数据,全面核准全镇宅基地和农房底数。
(二)完善管理制度。镇村(社区)依据国家、省、市、县、镇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制定本村(社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必须将偏杂屋、庭院围墙纳入宅基地管理范围,并限定在宅基地占地面积之内,具体监管办法由镇政府作出具体规定,从根本上解决乱搭乱建的问题。各镇村(社区)实施方案于5月31日前报镇农技推广服务中心(农业经营服务中心)。
(三)组织分级培训。按照“省培训到县、市培训到镇、镇培训到村”的要求,组织全镇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培训;镇政府分管领导、农技推广中心主任、经管员、林业村建环保站站长、自然资源所所长和村(社区)宅基地协管员参加县级培训。村(社区)必须在5月底前完成到村的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培训。
(四)做好督促指导。镇政府分别设立举报电话,在5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和查处宅基地违规审批和违法建设等方面投诉,并建立举报、信访处理台账。镇每季度开展一次明查暗访,重点检查违规审批、监管缺位和新增违法建设查处等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验收,重点检查镇镇审批程序、部门监管责任落实、违法查处和规范村民建房成效等情况。镇政府要建立相应督导制度,加大对村(社区)宅基地管理工作的督查督导,坚决杜绝监管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
(五)加大奖惩力度。 镇政府要将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和规范村民建房一并纳入综合绩效考评,并加大分值占比。按照《岳阳市引导农村村民规范建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继续对适度集中建房给予奖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监督管理不到位、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处置不力的村(社区),进行通报批评、约谈等处理;对新增违法建设和违规审批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问责。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成立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镇长任组长,党政负责人任副组长,分管农业农村工作负责人任(常务)副组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村建、水利、林业、公路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农技推广服务中心负责经管工作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各村(社区)要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动员部署,适时调度推进,统筹抓好宅基地管理改革和规范村民建房工作。
(二)整合专业队伍。按照法定职责,镇农技推广服务中心负责宅基地的行业管理,具体工作由农技推广服务中心承担。村(社区)要加强经营管理队伍建设,充实基层宅基地管理工作力量,要做到专队伍、专岗位、专职责,确保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担。
(三)做好经费保障。镇财政、村(社区)在足额预算安排规范村民建房奖补资金的同时,安排好宅基地管理与改革的工作、培训、执法等经费。
(四)做好资料移交和信息系统共享。镇农技推广服务中心要主动与镇自然资源所沟通,收集整理有关宅基地法律法规政策,尽快掌握本地区宅基地管理现状、基本做法、主要问题、工作经验,确保有序推进工作。镇自然资源所要支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共享信息化管理系统(见附件),确保职责业务移交平稳有序。涉及宅基地的信访问题,对于历史遗留问题,目前仍以自然资源所,农技推广服务中心配合,妥善解决;对于职能移交后出现的信访问题,有关单位依照各自职能职责处理。镇政府在5月底前完成职能划转、工作交接和职责理顺,并同时划定审批、监管、执法责任。
(五)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开广播会,广泛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和规范村民建房宣传,形成建房户自觉依法申请、村民自觉相互监督、监管队伍自觉履职、违法建房从严查处的良好氛围,全面落实全市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进一步推进规范村民建房再上新台阶。
附件:
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资料移交和信息化
管理系统共享清单
农村宅基地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利益关系复杂。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及时移交相关工作资料,共享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职责业务移交平稳有序。
一、宅基地相关文件资料。包括有关宅基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中央、省、市、乡级政府有关宅基地的文件,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制定出台的有关宅基地的办法措施、工作总结、办公会议纪要、调查报告等文字材料。
二、宅基地相关数据资料。适时移交涉及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登记相关图纸、数据等资料,为加强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工作提供技术保障。同时,适时共享农村村民建住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等。
三、“国土三调”成果资料。自然资源局适时向农业农村局提供相关图纸、数据等成果资料的复印件。
四、村庄土地利用规划。职能调整前,自然资源局制定的村庄土地利用规划,向农业农村局提供复印件.职能调整后,自然资源局牵头、农业农村村局参与制定的村庄土地利用规划完成并经批准后,农业农村局留存批准后的规划。
五、近三年农村宅基地信访典型案件处理卷宗(复印件)。已做出处理决定且当事人认可的案件,卷宗包括信访事由、乡镇村处理意见、自然资源局认定结果、当事人态度等;已有处理意见但当事人并不认可的案件,包括信访反映问题、乡镇村处理意见、当事人意见等。对久拖未决的缠访户、闹访户等,单独注明。
六、共享信息化系统。自然资源局将目前已有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接一个端口给农业农村局,同时共享手机APP。
七、其他相关的文字、数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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