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3196E/2019-1642346
  • 发布机构:治河渡镇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9-11-01
  • 公开日期:2019-11-0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印发《华容县治河渡镇农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华容县政府   2019-11-01 10:23
浏览量:1 | | | |

 

 

 

 

治发2019〕7

 

中共治河渡镇委员会

治河渡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华容县治河渡镇农村建房管理办法》的

      

 

各村(社区):

《华容县治河渡镇农村建房管理办法》已经镇党政负责人集体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落实。

 

 

 

2019年5月27日

 

 

 

 

华容县治河渡镇农村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居民建房行为,保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蓄洪垸安全区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集约建设用地,建设美丽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1号)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镇安全区内外(以安全大堤为界)的集体土地上的民新建、扩建、改建住宅的用地、规划、建设管理。

 本管理办法所称违法违规建设,是指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违法用地,是指土地使用者或土地占有人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非法转让、出租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部分或者全部占有国有或集体土地,非法转让行政划拨土地,未达到土地开发条件擅自转让土地,或者非法买卖国有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临时用地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等。具体主要有以下六种类型: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未经批准原拆原建的;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未按规划建设的;未经批准搭建的构筑物和辅助用房。

第二章 安全区外建房管理

第四条 根据蓄洪垸安全区建设要求,安全区外原则上严禁新建、扩建、改建住房,安全区外村民需建房的,一律按要求到安全区内选购安置房。

第五条 安置房由政府主导,按照安全区建设规划,在安全区内统一选址、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选购分配。安置房实行三种平均价格:市场价均价1880元/平方米、成本价均价1680元/平方米(房屋建筑、用地与配套建设成本之和)、建筑成本价均价1200元/平方米(纯主体建筑成本,不含用地及配套等)。

第六条 安全区外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户籍居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享受安置房选购政策:

(一)无宅基地村民;

(二)达到规定分户条件分户的村民;

(三)自愿拆除原宅基地上房屋的村民。

第七条 符合安置房政策的村民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无房户(含分户)可享受人平30平方米面积优惠政策,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不足面积不补偿差价。选购安置房价格为:成本价均价1680元/平方米

(二)自愿拆原宅基地上房屋村民可享受人平40平方米或与原房主房等面积优惠政策,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不足面积不补偿差价。选购安置房价格为:建筑成本价均价1200元/平方米。原宅基地上房屋属一房多户的(仅限于直系分户),在选购安置房同步将原宅基地上房屋拆除的分户居民也可享受此项政策。

(三)拆旧由镇政府参考县“空心房”政策的标准给予相应奖励补助。复垦的耕地承包权、经营权交原房主,所得收益均由原户主享受。

第三章 安全区内建房管理

第八条 安全区内新建房必须符合总体规划与建设详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居民按建房申报程序进行申报,提倡联户建房或选购安置房。

第九条 无房户(含分户农户但不退出原宅基地的)选购安置房,可享受人平30平方米面积优惠政策,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不足面积不补偿差价。选购安置房价格为:成本价均价1680元/平方米

第十条 自愿退出宅基地的村民(含分户农户同步退出原宅基地的)选购安置房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按原房屋户籍人口数享受人平40平方米或原房屋主房等面积的安置房面积优惠政策,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不足面积不补偿差价。

(二)安置房选购价格为:建筑成本价均价1200元/平方米

(三)原宅基地房屋在安置房交房后一年内拆除,拆旧由镇政府给予参考县“空心房”政策的标准给予奖励补助,宅基地复垦后的耕地承包权、经营权交原房主,不得再自行建房,承包权、经营权所得利益均由原户主享受。

第四章 责任

  第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全镇农村房屋的规划建设管理;国土资源所负责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派出所负责维持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公路站负责查处管养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水管站负责查处城乡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和湖泊水域线内的违法建设行为;林业与村建规划环保站负责查处非法使用林地和破坏林木资源行为。

村(居)委会具体负责本村域范围内农村房屋的规划建设和申购安置房的初审工作。

第十二条 农村建房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报批或违反规划规定进行建设的,村(居)委会应立即制止,并报镇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所,由国土资源管理所下发《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建设。

镇人民政府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依法查处。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需要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自行拆除的,将依法依程序强制拆除。村民乱占耕地建房的,由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报县国土部门立案查处。重大违章建筑且造成恶劣影响的,报县人民政府或上级国土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全镇各村(社区)户籍人口以2019年1月1日户籍人口为基准,提出安置房申请时因婚迁入户籍、新生儿落户可享受安置房政策,其它情况原则上不予享受;申请安置房政策时已迁出、死亡人口不再享受安置房政策。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2021年1月1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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