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23/2024-2261452
- 统一登记号:HRDR-2024-00006
- 发布机构:华容县人民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4-12-26
- 信息时效期:2026-01-0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华政告〔2024〕2号
根据2026年1月9日《华容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中心城区及周边部分乡镇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废止
HRDR-2024-00006
华容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城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 告
华政告〔2024〕2号
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全国文明卫生县城建设成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人身伤害、火灾事故和环境污染等问题,维护群众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守护蓝天”攻坚行动计划(2023—2025年)》《岳阳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县城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含电子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禁放区域:县城中心城区。具体区域为麻浬泗电排站至远大农资、农机市场沿线以北,马鞍山、治湖渠、县委党校、石山矶电排及黄湖山沿线以南,李家湖石伏广场至潘华大桥沿线以西,华都国际建材家居市场、白鼎山至人民医院新址沿线以东区域。
2、禁放时间:县城中心城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严格依法整治县城区域现有烟花爆竹经营门店,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4、禁放区域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含相关责任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对单位通报批评,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予以问责。
5、禁放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禁放区域内的烟花爆竹批发部、经营门店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7、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积极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0730-4666055。
8、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华容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鞭炮的通告》(华政告〔2015〕2号)同时废止。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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