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23/2024-2253032
- 统一登记号:-
- 发布机构:华容县人民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6-09-08
- 信息时效期:2031-09-0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华政办发〔2024〕11号
HRDR-2026-01005
华政办发〔2024〕11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容县团洲垸蓄滞洪区管理
办法》的通知
(根据2026年9月8日《华容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重新公布)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华容县团洲垸蓄滞洪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6日
华容县团洲垸蓄滞洪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华容县团洲垸蓄滞洪区的管理,有效发挥团洲垸蓄滞洪区的作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86号)《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湖南省洞庭湖蓄洪区安全与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团洲垸蓄滞洪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团洲垸蓄滞洪区管理实行华容县、团洲乡两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对团洲垸蓄滞洪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团洲垸蓄滞洪区规划建设、安全管理、居民迁建、运用和补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防洪法律、法规,普及防洪避险知识,提高公众防洪抗灾意识和避险自救互助能力。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团洲垸防洪蓄洪工程、应急避险设施和转移道路不受破坏的义务,自觉维护团洲垸蓄滞洪区有效运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团洲垸规划建设、安全管理、居民迁建、运用和补偿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条 编制团洲乡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乡村振兴规划,应当与团洲垸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 团洲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蓄滞洪区防洪蓄洪工程、应急避险设施和转移道路的正常运行,加强日常管护。
第七条 禁止在团洲垸堤防内外平台30米管理范围内栽植农作物和非防护功能的树木,禁止挖塘取土和葬坟。
第八条 团洲垸蓄滞洪区除公网通信外,应当配备卫星通信设备,并保持通信畅通。
第九条 禁止在分洪口门附近和洪水主流区域内建设阻碍行洪的建筑物和设置其他设施。蓄滞洪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或者储存有毒、有害、易爆等严重污染品和危险品的建设项目,对现有相关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迁移、转产计划,限期迁出或者转产经营,迁出前必须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严格控制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确需新建、改建、扩建非防洪建设项目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禁止在蓄滞洪区新建、改建、扩建住房。
第十条 居民迁建后,团洲垸蓄滞洪区原有住房及不再使用的公用设施,原则上应予以拆除,并组织复垦,确有必要保留改造为生产用房的,应及时进行产权登记确认或变更。
第十一条 禁止发展非农产业,鼓励团洲垸蓄滞洪区群众以土地入股,统一流转土地,允许适度规模经营,经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发展特色产业,提高土地收益,提高区内群众收入。
第十二条 团洲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风险标识。警示风险标识包括团洲垸蓄滞洪区名称、位置、范围、蓄洪水位、风险程度等内容,团洲垸蓄滞洪区内标志性建筑物上应当标明蓄滞洪区蓄洪水位。
第十三条 团洲乡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蓄滞洪区堤防、涵闸、泵站、进退洪设施、应急避险设施、转移道路等的安全巡查,发现险情迅速处置。
第十四条 团洲垸蓄滞洪区运用预案应当明确蓄滞洪区运用的组织与保障、预报与预警、工程调度与运用等具体措施,确定撤退路线、交通工具,落实安置地点。流动人口应纳入蓄滞洪运用预案。团洲乡人民政府负责依据运用预案制作转移明白卡,并逐村逐户发放到位,使区内人员熟悉预警信号、转移时限、责任人、转移路线和安置地点等。
第十五条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团洲乡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蓄滞洪区运用预案,及时有序做好区内人员、财产的转移和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 团洲垸蓄滞洪区启动分洪运用前,团洲乡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指令及时发布运用准备、转移清场、蓄滞洪三级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应当包括预测的洪水位、洪水量、分洪时间、转移道路、撤离时间和紧急避洪措施等。
发布预警信息应当结合实际,利用广播电视、大喇叭、报警器、新媒体、短信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传播信息。
第十七条 团洲垸蓄滞洪区启动分洪运用时,团洲乡人民政府应及时通知电力部门采取断电措施。
第十八条 团洲垸蓄滞洪区启动分洪运用时,团洲乡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做好食品、供水、燃料和其他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工作。
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防疫、医疗救治等工作。
第十九条 团洲垸蓄滞洪区启动分洪运用后,团洲乡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开展灾后重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第二十条 团洲垸蓄滞洪区启动分洪运用后,依照县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补偿方案,由团洲乡人民政府按程序及时补偿到位。对违反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规划或者方案造成的水毁损失,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骗取、侵吞和挪用团洲垸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资金。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在团洲垸蓄滞洪区建立洪水保险制度,完善洪水灾害损失保险体系,化解团洲垸蓄滞洪区洪水灾害损失风险,提高公众对灾害的承受能力。
第二十三条 对拒不执行或者阻挠执行团洲垸蓄滞洪区分洪、滞洪命令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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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202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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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华容县团洲垸蓄滞洪区管理暂行办法》解读说明
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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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华容县团洲垸蓄滞洪区管理暂行办法》
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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