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6735597301/2022-2124460
- 统一登记号:HRDR-2022-01011
- 发布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2-07-01
- 信息时效期:2027-07-0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华政办发〔2022〕15号
HRDR-2022-01011
华政办发〔2022〕15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容县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的《华容县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日
华容县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和应对处置能力,控制、减少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岳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华容县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县外对本县有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安全隐患的监测、监控,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影响。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应急工作机制。
(3)属地为主,分类管理。按照属地为主,分级响应,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特点,实行分类管理。
(4)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应迅速报告,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实施应急处置,采取相应措施处理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和社会影响。
(5)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发挥现有专业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1 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华容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华容分局局长(常务)任副指挥长,市生态环境局华容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商务粮食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委宣传部、县文旅广电局、县融媒体中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气象局、县人武部、国网华容供电公司、各通信运营企业负责人为成员。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华容分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华容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环境应急指挥部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指挥、协调、指导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决定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机制,组织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环境安全应急知识宣教工作,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组织调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承担上级环保部门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制订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测系统;开展应急处置和现场监测人员培训,组织预案演练活动;完成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华容分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建议并参与应急处置;会同公安部门查处突发环境事件中的违法行为;配合做好因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相关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出现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参与生产安全事故产生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并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协调火灾事故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出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县商务粮食局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受灾受害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将全县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能源物资应急保障综合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能源物资应急供应网络,做好能源物资应急生产、征购和调拨的计划准备。
县工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电力保障有关协调工作。
县公安局: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恐怖袭击事件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现场的火灾灭火与危险化学品泄漏控制,或可能导致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隐患处置。
县民政局:储备、管理和调配救济物资,负责受害群众的生活救济。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以及县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费用。
县商务粮食局:负责中央、省、市下达和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临时避难场所、现场指挥部场所建设;协调和保障城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供水。
县水利局:负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流域水资源应急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质、水量、水位等实时监测、预测信息。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公路、水路运管部门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运输保障,参与交通运输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船舶、港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污染处置和事件调查处理。
县林业局:参与林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组织林业资源损害评估;负责对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珍惜濒危物种的保护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参与农业污染源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农业资源破坏情况的评估。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及放射性损伤人员医疗救治;组织协调卫生防疫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对可能受影响的饮用水水质应急监测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县文旅广电局、广播电视台: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的宣传和报道。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供给和食品、药品质量监督,参与污染处置和事件调查处理。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利用移动气象站开展加密观测,提供现场气象监测预报信息。
县人武部:协调驻县部队和组织民兵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抢险工作。
国网华容供电公司: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电力保障工作。
各通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2.3专家组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对突发环境事件直接或潜在影响进行评价,为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2.4现场指挥部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3.监测预警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华容分局。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立即报告县生态环境部门。
3.2预警预防
3.2.1预警预防信息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对县内外环境信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和整理上报工作;县直相关单位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等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污染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和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监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监控;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时将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报告给县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和市人民政府。
3.2.2预警分级与信息发布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信息具体发布流程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3.2.3 预警支持系统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和完善本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支持体系,逐步形成全县环境预警监测、信息收集与传递、预警发布、应急指挥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网络;县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全县重点污染源排放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和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建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和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县交通运输部门建立船舶污染事件应急设备库和船舶污染快速反应系统。
3.2.4预警行动
国家、省、市启动突发环境应急预警涉及到本县的,按照国家、省、市要求采取相应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相关要求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
(3)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5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4.1.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4.1.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1.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1.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收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信息报送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要按照《华容县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等相关规定迅速报告相关信息。对虽然未达到规定报告范围和标准但发生地点敏感、人员身份特殊、持续时间较长、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4.3 应急响应行动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县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分别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县政府同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上级的统一领导下,县政府予以协助和配合;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县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区域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4应急响应措施
4.4.1指挥和协调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情况,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协调受威胁周边地区危险源监控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疏散、转移群众返回时间;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启动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工作,组织协调本系统、本单位应急资源实施应急救援信息,及时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报送应急处置信息。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态发展,严防再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及时、主动向应急指挥机构提供应急救援基础资料,生态环境、气象、交通、水利等部门单位及时提供事发前后的有关数据资料,供应急处置参考。
4.4.2 应急处置
(1)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2)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3)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必要的生活医疗条件。
(4)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5)加强大气、水体、土壤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响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6)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者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使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7)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和涉事企事业单位、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5信息发布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委宣传部新闻办公室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4.6应急响应终止
4.6.1 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基本消除;
(2)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清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群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6.2终止程序
(1)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符合应急终止条件,经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批准;
(2)现场应急指挥部向事故现场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结束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善后处置
5.1安置与理赔
事发地乡镇政府(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工作,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环境保险,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保险机构深入事件发生地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5.2 事件调查
县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监察机构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5.3评估与报告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的依据;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予以总结,并做出科学评价,报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
5.4恢复与重建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环境恢复费用由突发环境事件肇事单位承担。对由于不可抗力或无法认定肇事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相关程序由县财政部门承担相关费用。
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乡镇(管委会)提供人力、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修复遭损坏的基础设施,帮助相关单位恢复生产或重建家园。现场恢复遵循以下原则:迅速、彻底的清除现场设施、土壤、水体内残留的污染物,且不增加新的污染,不产生二次污染。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建立完善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县通信部门负责通信与信息线路维护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6.2交通与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交警部门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6.3队伍保障
各有关单位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加强基层环境应急队伍的能力建设,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力量;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的业务培训。
6.4技术保障
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和预警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充分发挥县级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队伍在突发事件中的技术支撑作用,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6.5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局负责建立健全全县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储备医疗救治、疾病防控、检测检验等卫生应急物资,建立医疗救援和疾病防控资源动态管理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援能力和专长,适时开展卫生应急技能培训与演练。
县红十字会作为重要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力量,在突发大气污染等危害公众的环境事件时,组织群众开展污染伤害的现场救护工作。
6.6治安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时,县公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实施治安维护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不法人员趁乱抢劫、盗窃或哄抢财物,打击一切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6.7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县及乡镇民政部门掌握辖区公共应急避难场所的准确方位与功能,以备突发大气污染事件时紧急征用。
6.8物资和经费保障
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质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县财政局按照《华容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教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提高公民的防范能力;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水平,增强实战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给与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监督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华容分局、县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生态环境局华容分局、县应急管理局根据有关情况变化,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共印15份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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