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23/2019-1512198
- 统一登记号:HRDR—2019—00001
- 发布机构:华容县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9-04-19
- 信息时效期:2024-04-1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华政告〔2019〕1号
HRDR—2019—00001
华政告〔2019〕1号
为维护我县矿产资源开采的正常秩序,保护生态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在全县范围内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或破坏矿产资源;凡未经法定机关审批并取得合法证照开采矿产资源的,均属非法开采。对非法采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依法打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严抓停工停产。所有关闭矿山企业必须无条件停止各种形式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在2019年5月30日前将成品转运处理完毕,在2019年6月30日前自行拆除撤离各种生产设施设备(含挖掘机、运输车辆)并解散从业人员。对拒不停止非法开采、加工的或未拆离设备设施、未解散从业人员、制造事端、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依规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查非法生产经营。对非法制贩、使用储存火工产品和为非法矿点提供火工产品、私接电源、非法收购销售运输矿产品(含建筑用砂石)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一律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国家公职人员和村组党员干部参与非法开采、非法生产经营或充当保护伞的,一律依法依规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乡镇、村场要加强巡查,所在地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要积极举报非法开采、运输、经营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凡举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县应急管理局:4180605
县自然资源局:4222970
县森林公安局:4211110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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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解读:《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告》
201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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