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23/2014-1441747
  • 统一登记号:HRDR-2014-00010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4-12-11
  • 信息时效期:2022-08-2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华政告[2014]6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告
来源:华容县政府   2014-12-11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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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DR-2014-00010

华政告[2014]6号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道路货物运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超限超载车辆未经许可一律不得上道路行驶。违者,对超限超载车辆一律实施卸载,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超限车辆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货运站经营者违反规定,允许无证经营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或超载、未经安全检查车辆出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货运运输企业(单位)要加强对所属车辆及驾驶人的监督管理。所属车辆有超限超载情形,经处罚不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违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驾驶拼装的或已达报废标准的货运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其驾驶人处15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六、对故意堵塞固定或流动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或流动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车辆以及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对不服从交通民警指挥引导进入固定或流动超限检测站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对其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理。

八、对违规超限装载严重的货物源头企业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九、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施行后十五日内,非法改装的货运车辆要自行恢复原状;无牌无证、非法拼装和已达报废标准的货运车辆要自行报废。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三十日后施行。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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