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23/2015-1441644
  • 统一登记号:HRDR-2015-01007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0-08-26
  • 信息时效期:2025-08-2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华政办发〔2015〕20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容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华容县政府办   2015-11-23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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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0年8月26日《华容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重新公布)

HRDR-2015-01007

华政办发〔2015〕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华容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 11月23日


华容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现代农业的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46号)、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湖南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湘农发〔2015〕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新型职业农民是指长期在华容县域内以农业生产为职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收入达到一定水平且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三种类型。

(一)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劳动力,主要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

(二)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是指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作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较高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力,主要包括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

(三)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是指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个体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包括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土地仲裁调解员、测土配方施肥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是指对经过教育培训,达到华容县新型职业农民标准的农业从业者,通过考核、评价、指导、服务,对合格者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评价管理活动。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动态管理与扶持政策挂钩”的基本原则,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德绩并重的原则,突出重点,统筹建立起以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为主的初、中、高三级贯通的认定管理体系。

第五条  成立华容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农业局,负责我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新型职业农民资格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爱农业,专注务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在县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及服务的从业人员。

(三)年龄在16-55周岁,对产业贡献突出者,可放宽至60周岁,身体健康,科技意识和服务意识好,稳定从事农业生产或服务3年及以上。

(四)具有强烈的农业创业意识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第七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报必须参加华容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培训,并取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培训证书,按照先申报后遴选的程序,择优按产业发展规模分类分级进行认定。

第八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遴选,坚持“按产业遴选、按需求确定”的原则,通过自愿报名、村级推荐、镇级审核、县级遴选、张榜公示的形式进行遴选认定。

第九条  申报新型职业农民资格的农业从业人员须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达到一定的产业经营规模,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从事农业稳定性强,有较强的市场经营能力及辐射带动能力。

(一)初级新型职业农民产业规模条件

1.从事粮、油类种植规模在30亩以上。

2.从事棉花种植规模达到10亩以上。

3.从事蔬菜类种植规模达到10亩以上;

4.水产养殖水面20亩以上,

5.生猪养殖年出栏50头以上,肉鸡、肉鸭等年出栏200羽以上。

6.从事其它特色种植、养殖的,年产业规模及效益达到同类人员年平均的3倍以上。

7.从事农机类生产服务经营的,年营业收入达到同类人员年平均收入的3倍以上。

(二)中级新型职业农民产业规模条件

在取得初级新型职业农民资格的基础上,产业规模进一步扩大,效益进一步提高。

1.从事粮、油类种植规模在50亩以上。

2.从事棉花种植规模达到20亩以上。

3.从事蔬菜类种植规模达到20亩以上。

4.水产养殖水面30亩以上。

5.生猪养殖年出栏200头以上,肉鸡、肉鸭等年出栏500羽以上。

6.从事其它特色种植、养殖的,年产业规模及效益要达到同类人员年平均的5倍以上。

7.从事农机类生产服务经营的,年营业收入达到同类人员年平均收入的5倍以上。

(三)高级新型职业农民产业规模条件

在中级新型职业农民资格的基础上,产业规模进一步扩大,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营效益明显提高,在当地有较高影响力和产业辐射力,各项指标都明显高于中级新型职业农民平均水平,并有切实可行的产业规模扩大规划。

1.从事粮、油类种植规模在100亩以上。

2.从事棉花种植规模达到30亩以上。

3.从事蔬菜类种植规模达到30亩以上。

4.水产养殖水面50亩以上。

5.生猪养殖年出栏500头以上,肉鸡、肉鸭等年出栏1000羽以上。

6.基础理论知识深厚,技术管理水平先进,能为农民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示范带动20个以上的农户从事相关产业,自身效益比上年增加20%以上。

7.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创办农业专业合作社;成立农业企业;注册商品商标;产品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

第十条  新型职业农民学业水平及专业技能:初级新型职业农民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中级新型职业农民一般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高级新型职业农民一般应具有相当农业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农民技术职称、相关农业职业资格等,并接受过系统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产业突出、规模较大、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新型职业农民应具备现代农业发展理念,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掌握先进生产经营模式。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程序

(一)华容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办公室面向全县发布公告,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广泛的宣传发动。

(二)个人申请:符合申报条件和认定标准的农业从业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华容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自愿申报,递交《新型职业农民基本信息调研表》,提供相关材料(身份证、土地流转使用合同、学历或培训证书、营业执照、产品认证证照等)。

(三)基层推荐:村委会对个人申报情况进行审查盖章确认,填写审查推荐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审核盖章,连同个人申报材料报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四)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评定,确定新型职业农民人员人选。

(五)发证: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确定新型职业农民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无异议后录入华容县新型职业农民管理系统。

(六)县人民政府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教育培训是指对基本符合职业农民标准的农业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进行系统的理论培训和实践操作,使之达到新型职业农民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的过程。

第十四条  教育培训主要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培训基地组织实施,培训基地报省农业委员会备案。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认定一次。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应具备长期跟踪指导和服务的组织能力;应具备相应的基层办学能力,能够进村、入社、到场,方便农民就地就近学习;应具有涉农专业相应农民教育培训经验。根据我县实际,逐步建立县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县机电中等专业学校为主体,农业科研院所、农技推广服务机构、中等职业院校为补充的“一主多元”培训体系,组织开展理论培训;加强与湖南农业大学、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岳阳职业学院等中高等农业职业院校合作,共同做好我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实训基地以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省级现代农业园区、现代农业科技实训基地等为主,组织学员实践操作。

第十六条  培训基地以农业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制定的培训规范来制定培训方案,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培训时间按产业生产环节需要可分阶段分步骤进行。

第十七条  培训基地要采用适合农民生产、生活特点的教学方式,提倡采用“空中课堂”、“固定课堂”、“田间课堂”等培训方式,通过理论培训、答疑指导和网络视频教学、自学等方式,对培育对象进行生产周期的系统培训,基本达到与初、中、高级新型职业农民相对应的学历标准,并具备所需的专业技能。

第十八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主要评价指标包括综合素质、专业技能、经营规模、生产效益、职业道德等五个方面,并以此为依据建立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考核指标,建立学员档案,为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提供重要依据。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九条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认定的主体是县人民政府,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新型职业农民的具体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的对象是自然人,面向农业产业链中不同环节、从事不同活动的各类主体,既包括专业大户与家庭农场主,也包括为农场、大户、合作社和小规模农户提供专业化技术服务的技能型人才。同时实行属地管理,外籍人口来华容县进行农业创业的,参照本地农户平等参与新型职业农民认定。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和职业农民档案,专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统一由湖南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制、编号,证件持有人按照级别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只限本人使用。

第二十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由县新型职业农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查,每年一次,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证书作废,不再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职业农民资格,不再享受相关政策。

(一)有违法行为和不诚信行为的;

(二)套取项目资金的;

(三)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各项管理服务的;

(四)不按要求参加培训的;

(五)经营连续亏损3年的。

第六章  政策扶持

第二十六条  华容县新型职业农民纳入县实用人才管理范围,免费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业务知识、生产技能、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免费提供各种农业科技知识信息、技术服务。

第二十七条  获证的新型职业农民享受政府制定的优惠扶持政策,新增的农业补贴优先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整合县域内惠农资金,在粮食补贴、农机补贴、农业保险等方面重点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优先安排申报农业科技推广项目及各项配套服务;在承担农业项目、土地流转、基础投入、金融信贷、税费减免等方面获证农户优先给予倾斜;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农业创业项目优先给予财政支持。

第二十八条  对实行持证上岗的技能服务行业岗位优先安排新型职业农民承担;在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先评优等方面优先考虑新型职业农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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