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23/2014-1441364
- 统一登记号:HRDR-2014-00007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0-08-26
- 信息时效期:2025-08-2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华政发〔2014〕12号
(根据2020年8月26日《华容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重新公布)
HRDR-2014-00007
华政发〔2014〕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华容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4日
华容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范围内中央和省级补助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循本办法。
笫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注重实效、保障安全的原则,分批建设集中供水工程。
笫四条 县发改局负责牵头做好工程建设总规和年度实施规划、项目实施方案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做好工程建设规划编制,工程建设监管工作,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县财政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资金的保障落实和监督管理;县卫生局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县环保局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县物价局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县电力部门负责提供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国土使用手续,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乡(镇)人民政府和水管站是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第二章 前期工作程序
第五条 县水利局结合全县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建设等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科学编制《华容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规划》,经省市发改、水利、卫生、环保等部门共同审查同意,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和市级发改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水利局根据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规划,科学编制好全县项目年度实施方案。
第六条 省、市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下达实施计划后,县水利局及时组织开展项目施工设计、财政评审、用地报批、招投标等前期工作
笫七条 国家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要全部进行社会公示,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村组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管措施、工程施工可能对当地生态和环境的影响及应对措施等。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由中央补助、地方配套及受益群众自筹解决。项目建设资金缺口由受益群众采取“一事一议”、合理负担的原则通过投工、投劳、筹资等途径解决。
第九条 县级配套资金由县人民政府从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和水利建设基金、财政预算及其它渠道统筹安排,并从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前期工作、项目管理、以及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监测等工作。
第十条 县财政设立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专户,实行专户专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总投资50万元以上(不含管材及主要设备投资)的单项集中供水工程,工程建设前,应按照有关要求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单位就工程建设方案、资金筹集办法、工程建成后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水价等实行公示并充分征求用水户代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日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单独分别进行施工与监理招标;其他小型供水工程以县为单位分年度分批次打捆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材及主要设备以县为单位分年度、批次打捆进行。实行招标采购,管材和主要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工程施工严禁转包分包,施工单位必须严格质量标准,按图施工,不得任意修改设计,并应当做好施工记录,对已完成部分特别是隐蔽工程部分,必须经质检人员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工序施工。
第十四条 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审批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定,并将设计变更方案报县水利局备案。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和验收办法进行验收。日供水规模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发改局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日供水规模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集中供水工程的验收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产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五章 工程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产权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 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
(二) 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产权由国家、集体、个人按出资比例共同所有;
(三) 由县水利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
(四) 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村居民集资建设的小型单户或联户分散工程,其产权归农村居民所有。
第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依法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所有权人与经营者应当签订承包或租赁经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承包租赁期内,经营者管理不善,发生重大供水安全事故或不能保质保量提供供水服务的,所有权人有权中止合同。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农村供水工程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制度,容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固定成本,计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运营成本。容量水价按每月每户8-10元收取。五保户、特困户等特殊用水户优惠供水,每户每月用水量在3吨以内的予以免收,超出部分计量收费。
笫二十条 集中供水工程要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归档资料包括:供水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水源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资料应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供水厂应当采取必要的消毒净化水处理工艺和措施,并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单位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日供水规模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专业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第二十二条 供生活饮用水的配水管道,不能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和自备供水系统相连接;未经批准,不应私自从配水管网中接管,禁止私自更换水表和移动水表位置;管道及其附属设备的更换和维修,应严格冲洗、消毒程序。
第二十三条 供水厂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用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应向供水厂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由其负责勘查、规划、设计和安装,其费用全部由申请单位和用户自理;严禁私自在管道上接水或抽水,新增用水户要向供水厂提交书面用水申请,办理上户手续,缴纳一定的增容费用。
第二十四条 受益村、场要根据供水规模大小,以村或组为单位建立群众管理组织,负责本村调蓄池以下配水管网、检修井进户工程等设施的管护,各用水户在冬季对进户管道和水表要采取保暖措施,防止冻裂损坏。
第二十五条 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缺水地区或缺水季节要实行用水定额管理。
第二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保障安全正常供水;
(二) 依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水价标准计量收费;
(三) 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四) 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环保、价格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县水利局定期对供水厂进行检查和考核,其考核内容按下列标准进行:
(一) 实际供水量达到设计能力和分期实施的供水工程的年供水量逐年递增情况;
(二) 水质检验的综合合格率不低于95%;
(三) 管网的漏失率不高于15%;
(四) 能源单耗不高于5.5千瓦时/千吨;
(五) 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0%;
(六) 单位制水成本不高于设计水平年的10%;
(七) 在运行中操作无误、管理安全、无事故;
(八) 厂区清洁卫生、环境优美、站容站貌美观、基础设施配套齐全。
第二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应急预案。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的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环保、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启动供水应急预案。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水源地保护措施,划定水源地保护范围,并树立明显标志牌予以公示,落实水源水质定期监管机制,杜绝人为污染和破坏水源行为。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坏的,由造成污染、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实施。适用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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