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23/2011-1441349
  • 统一登记号:HRDR-2011-00002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1-05-09
  • 信息时效期:2022-03-1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华政告〔2011〕1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通告
来源:华容县政府   2011-05-09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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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DR-2011-00002

华政告〔2011〕1号

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已规划和建成的城市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绿地,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1500--2500元/m2征收绿化补偿费。

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县规划部门批准的各项建设工程,必须规划实施一定比例的绿化用地,其中,新建工程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用地总面积的35%,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用地总面积的25%,绿地规划一律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凡达不到标准的,一、二类地块所缺面积按2500元/m2、其余地块按1500元/m2的标准征收异地绿化补偿费。绿地建设必须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地建成后必须经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三、不得因房屋建设、门面等工程施工,改造砍伐、移动行道树,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必须经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给予补偿,占用期满后,应当恢复原状。

四、因城市建设需砍伐移植各类园林树木的,必须持建设许可证到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并缴纳相应的树木赔偿费及补偿费。

五、切实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保护、养护与管理。禁止践踏花草、损坏绿化设施;禁止擅自修剪或砍伐树木;禁止对树木剥皮、挖根;禁止在树木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禁止利用树木盖房搭棚、架设电线;禁止在树木冠直投影范围内堆放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物料、挖砂取土、倾倒污染物;禁止其他有碍、有害树木正常生长的行为。对违反上述禁止事项的,按照《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树木花草死亡或园林设施损坏的,按其适时价格的250%予以赔偿

六、对滥伐、非法采伐、毁坏城市园林树木的,由县森林公安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县城区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要切实做好本单位园林绿化管理工作,争创省、市级园林式单位。沿街各门店要切实履行保护绿化树木和园林设施的义务,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搞好城市绿化门前三包”,责任到门店。

八、对阻碍城市绿化监察人员执行公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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