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23/2009-1441345
- 统一登记号:HRDR-2009-00003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09-09-22
- 信息时效期:2022-03-1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华政告〔2009〕3号
HRDR-2009-00003
华政告〔2009〕3号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每年9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为我县森林防火期。国庆节、春节、清明等节假日以及持续高温、干旱、大风(Ⅲ级预警以上)为高火险期。
二、全县所有林区均为森林防火区,其中东山、三封寺、胜峰、终南、万庾、城关、桃花山省级森林公园、小集成洪泛区、塔市国有林场、胜峰国有林场为高火险区。
三、森林防火期内,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严禁在林区及林缘500米范围内吸烟、野炊、烧香纸和燃放烟花爆竹等;林区内必须的生产、生活用火,须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批准,领取生产、生活用火许可证。
四、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进行野营、机械作业、勘察施工、实弹演习和爆破等活动的,事先要告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并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服从森林经营者的防火安全要求,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五、高火险期,由县森防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禁火令林区及周边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乡镇、村场和山林管护单位应加强巡山守卡,实行野外用火管制。
六、教育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不得在林区和林缘玩火、野炊;对痴呆疯傻人员加强监护措施,严防因监护不力而引发火灾。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值班电话4208110)。县、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报告后,必须按照《华容县森林防火应急预案》要求组织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或者酿成森林火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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