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23/2006-1441343
  • 统一登记号:-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06-09-11
  • 信息时效期:2023-09-2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华政办发〔2006〕20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容县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规定》、《华容县烟尘控制污染防治管理定入、《华容县环境噪声达标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县人社局   2006-09-11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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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办发〔2006〕20号


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华容县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洽管理规定》、《华容县烟尘控制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华容县环境噪声达标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九月十一日

华容县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县城人民的饮用水质质量和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划定华容河潘华大桥至丁家潭(自来水公司二水厂取水点)上游1公里处的华容河段和华一水库、东山水库为华容县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丁家潭上游一公里处至调关的华容河段为华容县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潘家大桥以下至六门闸的华容河段为华容县饮用水源准保护区。

笫三条 华容县饮用水源级保护区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并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的要求;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第四条 县水利部门和县环保部门要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河段两端,联合设置界桩,沿河两岸每隔500米设置警示牌。保护区内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类便及其他废弃物,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禁止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禁止设置码头、油库和停靠船舶,禁止放养禽畜和网箱养殖,禁止进行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五条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建和改建项目必须逐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达不到要求的由县环保部门报请县政府进行限期治理。不断减少和淘汰排污企业,以保护保护区内水质。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保部门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监督和管理。水利部门应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并对保护区进行疏浚;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安全的监管;国土部门应加强对保护区内地质环境的管理;畜牧部门应加强对禽畜的监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保护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施工垃圾的管理。

第七条 实行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举报制度,举报电话12369。

第八条 对保护饮用水源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华容县烟尘控制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县城人民呼吸新鲜清洁空气,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划定华容县城区及工业园区为烟尘控制区。

第三条 烟尘控制区的所有锅炉、窑炉必须安装和运转消烟除尘与脱硫等环境净化装置。所有锅炉、窑炉及民用大灶的烟尘必须达标排放,达不到要求的要限期治理。淘汰一切不符合标准的锅炉、窑炉及其它设施。

第四条 在烟尘控制区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新装或迁装锅炉、窑炉和民用大灶,不得任意闲置污染治理设施。

第五条 烟尘控制区内的所有锅炉、窑炉及民用大灶实行排污申报登记制。所有使用锅炉、窑炉及民用大灶的单位、个人都必须到县环保局登记注册,并自制台帐,定期向环保部门递交污染申报登记表,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的业务管理和检查。

第六条 在烟尘控制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如高硫份、高灰份煤等。在城关地区禁止引起大气污染的擅自焚烧。鼓励使用优质煤、天燃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逐步发展集中供热系统。

第七条 烟尘控制区内锅炉、窑炉大气污染排放执行以下标准:锅炉林格曼黑度不得大于Ⅰ级,烟尘浓度不得大于200mg/Nm3,二氧化硫浓度不得大于900mg/Nm3,窑炉林格曼黑囱高度不得大于I级,烟尘浓度不得大于300mg/Nm3。同时,锅炉烟囱高度不得低于20米、窑炉烟囱高度不得低于15米。

第八条 实行大气污染举报制度,举报电话:12369。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华容县环境噪声达标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安宁清静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划定县城区及工业园区为环境噪声达标区。

笫三条 根据县城城市建设整体规划功能分区,环境噪声标准区域划分为以下4类,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分别为:

1类标准:适用于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王业混杂区域。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域。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城市4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类  别

昼间[db(A)]

夜间[db(A)]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55

表中规定的环境噪声为最高限值。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各自标准值15GB。

笫四条 建立县城区域噪声和交通噪声监测网络,规范监测制度,定期进行监测,有效实行监控。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县域环境噪声防治和管理工作。环保部门应依法行使统一监督管理职能。

第六条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建筑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环保部门申报工程项目详情及噪声防治方案,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管,县城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禁止建筑施工扰民。

第七条 在噪声达标区内,有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保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建立和完善噪声源及防治设施档案。拆除、闲置防治设施必须报经环保部门批准备案。同时,不断加强噪声污染治理力度,积极引进先进设备,采取有效措施,对噪声污染严重企业要实行限期治理。

第八条 商业娱乐场所要实行噪声污染申报登记和噪声治理,不得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达不到要求的,文化和工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要加强城关地区商业性高音喇叭和音响噪声的管理。交警部门应合理划定街道车辆行驶路段和禁鸣区,在重要街道路段设置噪声自动监控仪。

第九条 环境噪声达标区内禁止燃放鞭炮和丧事期间高声鸣放哀乐和其他音乐,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须事先报经公安部门批准。

第十条 实行噪声污染举报制度。居民和单位有对环境噪声污染举报的权利,举报电话:12369。

第十一条对造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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