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23/2014-1425202
  • 统一登记号:HRDR-2014-00009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0-08-26
  • 信息时效期:2025-08-2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华政发〔2014〕15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容县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华容县政府   2014-11-26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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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0年8月26日《华容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重新公布)

HRDR-2014-00009

华政发〔2014〕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华容县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6日

华容县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实  施  办  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4号)的有关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社保制度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一、目标任务

(一)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缴费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信息网络,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在2015年5月底前,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我县户籍,不属于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我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县政府将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级集体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得超过当年最高缴费档次。

(三)政府补贴。

1、省、县两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参保人选择年缴纳100元、2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选择年缴纳300元、4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选择年缴纳500元到9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选择年缴纳10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选择年缴纳1500元、20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选择年缴纳2500元、30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100元。参保人缴费所需补贴资金由省、县两级财政按比例负担。

参保人在当年度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以享受当年度缴费补贴,补缴年度不予补贴。

2、对特别困难群体参保给予补助。对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城乡“失独”家庭等缴费困难群体,县人民政府凭《农村五保供养证》、《残疾人证》、《无子女证明》等证件为其代缴每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代缴对象也可在政府代缴后再补缴。对政府代缴对象的身份认定,由县人社部门会同残联、民政和卫计委等部门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实行“凭证认定、一人一证”的核对制度。

四、建立个人账户

(一)县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社部第14号令)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二)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

五、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按月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县人民政府执行中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政策。县人民政府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 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年限,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1元,但不含补缴年限。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 3 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包括政府补贴部分可以依法全部继承。

(三)建立丧葬补助金。县人民政府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凭公安、司法、民政、医疗机构等部门的死亡证明和公安部门的户口注销证明可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其本人死亡当月基础养老金水平的5倍(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县人民政府根据政策和全县实际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六、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在年满60周岁、缴费符合规定年限、且未领取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2011年7月1日前年满60周岁,且在2014年6月30日前进行了参保申报的我县城乡居民,可不用缴费,从2011年7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2014年7月1日以后进行参保申报的,不用缴费,从2014年7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直系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1个月内,向县、乡、村任何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协办机构办理待遇停发手续,未及时办理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待遇必须退回。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县、乡两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按年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领取资格认证;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辖区范围内分行政村场(社区)对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社保经办机构在资格认证中,应进行认真的鉴别、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对于重复领取、骗取、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应依法追回。

七、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一)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向县级经办机构申报办理。转移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统一进行结算。

(二)省内转移的只转关系,不转基金;跨省转移的,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得重复领取,已经重复领取的,应及时主动退还,拒不退还的,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予以抵扣。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与优抚安置、居民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等其他社会保障待遇以及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基金管理和运营

(一)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个人账户基金不得用于发放基础养老金。

(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个人账户基金省级集中管理制度。当年筹集的个人账户基金收入支付当年个人账户支出后,不得用于其他支出或与其他资金混账管理,要按省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结算上解。个人账户基金上解前,县财政部门应对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负责。

(三)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县财政、审计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基金管理公开透明。

九、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一)县政府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同时将办公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不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县城乡居民社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和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强化档案利用服务工作。

(二)乡镇在现有人员编制中明确2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其中必须配备1名专职信息员),并保证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工作经费。乡镇经办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接续等初审,组织本乡镇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采集、录入、核对、上报有关信息和情况,对村(居)民委员会协办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村(居)民委员会要明确1名人员协助乡镇经办人员办理业务。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待遇申领等各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开展政策宣传和适龄人员参保动员,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进行死亡申报、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有关情况摸底调查等工作。

(四)县政府建立乡镇、村、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与服务人群、工作质量挂钩的“以奖代补”考核机制,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乡镇工作绩效考核范畴。要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金融服务

县政府根据省级经办机构确定的金融服务机构及服务协议,建立对合作金融机构服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考核评价制度及退出机制,定期对合作金融机构的服务进行评估,及时反馈参保群众对金融服务的意见建议。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一)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要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作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工程,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坚实的财力保障;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政策,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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