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23/2014-1425190
  • 统一登记号:HRDR-2014-00008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4-10-16
  • 信息时效期:2018-09-2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华政发〔2014〕14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容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华容县政府   2014-10-16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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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华政发〔2018〕8号文件废止

HRDR-2014-00008

华政发〔2014〕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华容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6日

华容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3]9号)、《湖南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湘政办发[2014]32号),《岳阳市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岳政发[2014]1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下同)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以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以下简称债务单位)因公益性项目建设直接借入、拖欠形成的债务。

第三条  政府性债务分为三类:

(一)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是指地方政府、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举借,确定由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

(二)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是指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举借,确定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且政府依法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的债务。地方政府举借,以非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视同担保债务。

(三)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是指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且政府未提供担保的债务。政府在法律上对该债务不承担偿债责任,但在债务人出现债务危机时,政府可能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发改、国土资源、审计、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政府性债务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协调解决债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政府性债务的规模控制

第五条  政府性债务实行规模控制,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按100%计入政府债务规模,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按20%计入政府债务规模。

第六条  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和政府综合财力相适应,各部门单位的负债规模应控制在合理的资产负债率范围内并与本部门的偿债能力相适应。

第七条  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和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纳入收支计划管理。

每年11月底前,债务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下年度本单位政府性债务新增规模计划。

第八条  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考虑地方综合财力、债务余额、债务风险、债务偿还等因素,汇总编制下年度全县政府性债务新增规模计划,报县政府同意后,按时间要求上报省财政部门,由省财政部门下达原则性债务规模额度。

第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下达的原则性债务规模额度,向各债务单位下达债务规模控制数,各债务单位据此编制政府性债务预算和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

第十条  政府性债务预算和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的编制、批复、执行和决算原则上与同级部门预算同步进行。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按程序审批后的政府性债务预算方案和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向债务单位下发《政府性债务规模限额核准通知》。

第十二条  债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性债务预算和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如需调整,应当按法定程序重新报批,未经批准列入政府性债务预算和收支计划的债务项目,政府不承担还款责任。

第十三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以综合债务率为预警指标。警戒线为100%,财政部门应及时进行预警分析,定期向县政府报告政府性债务总体风险情况。当政府综合债务率超过省政府规定的警戒线(综合债务率超出100%(含100%),但在150%(含150%)以内的,应予黄色预警;综合债务率超出150%的地区,应予红色预警)时,县政府应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综合债务率=政府性债务余额÷综合财力×调整系数×100%。

政府性债务余额=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20%。

综合财力=公共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调整系数根据城市化地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等不同特点设定,调整系数分别为0.85、0.9、1.0。根据本县实际,调整系数确定为0.9。

第十四条 乡镇不得新增任何债务。

第三章 政府性债务的举借

第十五条  债务单位依据《政府性债务规模限额核准通知》举借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需经主管部门同意,财政部门审查后报政府批准(具体数额以政府批文为准);债务单位依法举借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应经主管部门同意,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债务单位举借政府性债务时,应向财政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政府性债务规模限额核准通知;

(二)项目融资意向书;

(三)项目建设批复(核准)文件;

(四)债务单位资信证明;

(五)债务单位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债务单位申请提供担保时,应向财政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政府性债务规模限额核准通知;

(二)担保申请书;

(三)项目建设批复(核准)文件;

(四)债务单位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受理债务单位申请后,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

(二)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公益性项目范围;

(三)债务资金是否已纳入政府性债务预算或债务收支计划;

(四)还款资金来源和责任落实情况;

(五)融资财务成本、债务期限结构的合理性;

(六)担保措施的合法性;

(七)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对举借政府性债务或为政府性债务提供担保的审核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审核意见;情况特殊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债务单位在签订有关融资、担保合同前,应由县政府法制办对融资、担保合同进行审查;融资、担保合同签订后10日内,债务单位应将合同副本抄报县财政部门。

第四章  政府性债务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应专项用于公益性项目,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不得用于竞争性项目、经常性支出和平衡财政预算。债务单位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

第二十二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需要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的,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实行审核管理。财政部门应根据县政府审定的资金使用方案、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和项目进度,审核债务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实行“双控”管理。债务单位开设政府性债务资金专户,财政部门预留印鉴,共同管理政府性债务资金。债务单位和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性债务项目专门台帐,每季末债务单位、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进行定期对账,动态监控债务资金使用。

第二十五条  债务单位在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送财政部门评审和审计部门审定后,作为办理工程结算和增加固定资产的依据。

第五章  政府性债务的偿还

第二十六条  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应对现有政府性债务逐项清理核实,确认债务主体,查清债务规模、资金用途、还款来源和还款时序,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逐步消化存量债务。

第二十七条  按照“谁举借、谁偿还”的原则,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单位为政府性债务的责任主体,其法人代表为偿债行政责任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行政领导责任;其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承担对偿债行政责任人组织偿还政府性债务工作的监督责任。

第二十八条  债务单位必须按照融资协议偿还到期政府性债务。偿债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债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收益;

(二)债务责任主体的自有资金和资产出让收入;

(三)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收入;

(四)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偿债资金;

(五)经批准的政府偿债准备金;

(六)债务责任主体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条  经同级政府批准,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性债务支出,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债务单位需用财政资金偿还政府性债务的,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列入本部门单位年度预算。财政部门按照经依法批准的预算及时拨付偿债资金。

第六章  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的管理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应建立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偿债准备金是为确保按时足额偿还到期政府性债务,防范债务风险而筹集的专项资金,偿债准备金原则上按不低于上年末政府性债务余额的1%提取,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  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

(四)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

第三十二条  债务单位偿还政府性债务发生以下情形的,可申请使用偿债准备金:

(一)未能及时清偿,经批准需垫付偿还政府性债务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项目丧失还款能力的;

(三)其他由县人民政府批准的。

第三十三条  申请使用偿债准备金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经列入政府性债务预算或收支计划;

(二)必须有相应的资产作保障;

(三)必须与财政部门订立还款合同或协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  垫付给债务单位的偿债准备金,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归还。未按期归还的债务单位不能继续申请使用偿债准备金。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要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偿债准备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偿债准备金垫付的期限,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控制在半年以内,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七章 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债务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财务报表,单位财务报表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及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切实履行对政府性债务的监管职责,将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项目纳入绩效管理,对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功能作用等进行全面的绩效评价。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覆盖全县所有债务单位的政府性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与银行信贷登记、企业征信等管理系统的对接,夯实政府性债务管理基础。

第四十条  债务单位在举借、使用以及偿还政府性债务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相关信息登录政府性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全面、准确反映政府性债务变化。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债务统计及债务分析评价的月报、季报和年报。未按规定及时、如实报送有关政府性债务报表和信息的,县政府将对相关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将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等情况列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依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该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或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法定程序举借政府性债务或为政府性债务提供担保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虚报项目,骗取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县人民政府将对相关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国家、省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地方政府债券等政府性债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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