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23/2011-1425160
  • 统一登记号:HRDR-2011-00005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1-12-10
  • 信息时效期:2022-03-1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华政发〔2011〕11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容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华容县政府   2011-12-10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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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DR-2011-00005

华政发〔2011〕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华容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华容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县国有资产(含资源)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辖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活动。

第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变更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  县财政局代表县人民政府负责对全县国有资产处置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依规、依程序的原则进行,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接受县财政、纪检监察和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指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闲置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船舶)、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和其他资产。

(二)报废、淘汰的资产。指丧失使用价值或因技术原因并经依法鉴定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指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导致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国有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指因债务人死亡、破产或长期未履行义务以及由于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而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

(五)依照国有资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处置方式

第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划转,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对外捐赠,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理的合法财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性资产)赠与合法的受赠对象用于公益事业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四)置换,指以非货币或少量现金补差交易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五)资产报损,指国有资产出现盘亏、毁损、被盗、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损失,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损失等情形,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六)资产报废,指按照有关规定或经依法鉴定,对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货)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如下:

(一)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审核,分管副县长审定,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批。

1、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船舶)等专项资产;

2、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3、行政事业单位因发生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和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等原因导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转移;

4、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跨级次、跨部门、跨地区划转、调拨;

5、行政事业单位将资产划转或转让给其所属企业;

6、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配置的国有资产处置;

上述资产限账面价值15万元以下,凡账面价值15万元以上的资产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批;

7、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产以外的单项或批量账面价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

(二)行政事业单位处置专项资产以外的单项或批量账面价值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固定资产,一级预算部门单位由本单位审批,二级及以下预算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报县财政局备案。

(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之间划转、调拨、置换的,由其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处置程序

第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程序:

(一)单位申报。

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必须年初申报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对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审核备案。对年初计划内资产实施处置和产权转让事项时,处置事项须在单位内部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主管部门要认真测算、分析、论证,制定转让和处置方案。凡涉及划拨土地转让和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应依规办理相关手续。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县财政局出具报告,填报《华容县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资料包括:①书面申请、资产处置申报表;②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复印件等);③资产报废、报损的名称、数量、规格、报废原值、损失价值、鉴定资料和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④国有资产产权的转让方案、决议文件、产权登记证和政府批件;⑤县财政局认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审核批复。

1、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资产处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分别予以批复或签署意见后报县财政局审核,县人民政府审批。

2、财政部门审核,县人民政府审批。县财政局对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上,并签署意见的单位资产处置材料进行审核,出具资产处置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定,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批,县财政局对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的资产处置下达批复。

3、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或转让国有资产。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资产评估。

行政事业单位在依审批程序取得相关批复后,对需要进行评估处置的资产,由县财政局确认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报县财政局核准备案。

1、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①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②合并、分立、清算;③资产拍卖、转让、置换;④确定涉讼资产价值;⑤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⑥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或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合作开发和开办经济实体等;⑦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下列经济事项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①经批准资产无偿划转;②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③经县财政局确认,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资产产权变动行为。

(四)资产处置。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依法、依规、依程序的原则,单位依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县财政局下达的《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办理资产处置的相关事宜,并接受县财政、纪检监察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资产处置相关资料报县财政局备案。

1、处置专项资产以外账面价值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据评估结果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处置账面价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车辆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由县财政局委托具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方式处置;对不具备拍卖、招投标条件的依据评估结果采取协议处置等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开方式进行。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处置受托国有资产,资产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结果,当交易价格不足评估结果的90%时,应暂停交易,并报资产处置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经公开处置未能成交的,由资产处置审批部门确定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处置。

2、资产无偿划转和捐赠的,调入、调出、捐入、捐出单位需办理资产登记或产权变更手续。

3、资产报损、报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应依程序办理注销、报废、核销手续。

(五)账务处理。单位需凭主管部门或县财政局出具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按现行财会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并按要求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处置的资产,其《资产交易确认书》是申报单位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的有效凭据。

第十条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临时组建的机构或单位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购置的国有资产,在临时机构撤销或会议、活动结束后,由临时机构或会议、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处置。

第十一条  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单位应根据国有资产处置的不同方式分别向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报送以下资料:

(一)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函及申请表;

(二)拟处置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单价、规格等基本情况;

(三)拟处置国有资产的权属证明或财务部门出具的有关国有资产原始价值等有效凭证;

(四)申请无偿转让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调出单位同类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

2、资产调入单位同类国有资产的需求情况;

3、因隶属关系改变上划或下拨国有资产的,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

4、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破产、改制等而处置国有资产的,须提供有关批文;

5、经国家特殊批准调拨国有资产的,须提供国家的批准文件。

(五)申请对外捐赠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同类国有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说明;

2、接受捐赠对象的情况说明及单位机构代码、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资料。

(六)申请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拟出售国有资产使用情况;

2、拟出售国有产权或使用权的方案;

3、拟出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应提供与受让方签订的意向书和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

4、中介机构出具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

(七)申请国有资产置换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双方单位签署的国有资产置换协议;

2、双方单位拟用于置换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已被设置为担保抵押物等;

3、中介机构出具的双方国有资产评估报告;

4、双方单位的法人证书。

(八)申请国有资产报损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损失价值清单;

2、造成损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或证明;

3、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和相应的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

4、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九)申请国有资产报废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2、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使用期限的规定和技术鉴定报告。

(十)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呆坏账形成情况说明和债务人情况说明及其他有关证明;

2、法院裁判文书、破产公告或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或吊销文件、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或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等;

(十一)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五章  处置收入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及保险理赔收入等。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归国家所有,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经县财政局确认的相关税金、评估费、招拍挂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下列方式上缴县财政:

(一)集中处置的资产:经县财政局批准实行集中统一处置的国有资产,其收入由产权交易机构扣除相关税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入县财政局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专户。

(二)单位处置的资产:各单位按权限处置的国有资产,其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由处置单位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足额缴入县财政局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专户。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依法、依规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中流失。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可定期或不定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资产处置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违反规定不缴或截留、挤占、挪用、坐支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以及县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由县财政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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