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23/2010-1425150
  • 统一登记号:HRDR-2010-01005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0-07-28
  • 信息时效期:2022-03-1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华政办发〔2010〕18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容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的通知
来源:华容县政府办   2010-07-28 10:30
浏览量:1 | | | |

HRDR-2010-01005

华政办发〔2010〕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华容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八日

华容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一)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以及其它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

(三) 机关单位、厂矿企业、宾馆、旅店业的会议室、接待室;

(四)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室)、档案馆;

(五)商店、金融业、邮电业的营业厅;

(六)公共交通工具内及等候室、售票厅;

第四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止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章制度;

(二)做好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不设置吸烟器具;

(四)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外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物品;

(五)对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吸烟者,责令其停止吸烟或离开该场所。

第五条  公民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单位内部禁止吸烟场所,并做好自身管理工作。鼓励创建无吸烟单位。

第七条  全社会都应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教育、文化、卫生、新闻、宣传等部门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  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监督管理员。监督管理员应按照其职责行使管理监督权。

第九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违反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限期改正。

第十条  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对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人员应当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