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00/2017-1032384
  • 统一登记号:HRDR-2017-00012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7-07-07
  • 信息时效期:2022-07-0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华政告[2017]7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组织群众主动参与防汛抗洪工作的通告
来源:华容县政府   2017-07-07 15:39
浏览量:1 | | | |

HRDR-2017-00012

华容县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组织群众主动参与防汛抗洪工作的

     

华政告[2017]7号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防汛抗洪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依法组织群众主动参与防汛抗洪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公民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防汛期间,所有公民必须服从有管理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

二、广大群众要积极关注我县防汛动态,全力支持政府、武警官兵及社会各界共同做好防汛抗洪工作;要服从指挥调度,认真细致做好查险处险各项工作,切实做到令行禁止。

三、各乡镇和部门单位要指导、引导、督促各村(社区)依法组织群众主动参与防汛,充分运用村民自治、村民集体商议等措施,指导各村(社区)制定实施细则。

四、统一为参与防汛抗洪工作的群众购买人生意外伤害保险,降低意外伤害风险。

五、大力宣传和推介在防汛抗洪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和事迹,营造防汛抗洪争先创优的浓厚氛围。

六、强化防汛抗洪工作法律约束。对不履行防汛义务的群众,按村规民约由群众代表对其进行劝导;对拒不执行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在开展防汛抗洪工作紧急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九、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由公安部门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