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00/2017-1031648
  • 统一登记号:HRDR-2017-01009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7-05-11
  • 信息时效期:2020-05-1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华政办发〔2017〕10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容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华容县政府   2017-05-18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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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DR-2017-01009

 

 

 

 

 

华政办发〔201710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容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华政发〔2020〕5号文,将此文件废止。

华容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511


华容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3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5]2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救助为主、社会帮扶为辅;

二、公平、公开、公正和科学合理;

三、突出重点、分类分层施救;

四、部门配合、整合资源、共同推进。

第三条  医疗救助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我县户口的以下人员:

一、特困供养人员;

二、城乡低保户;

三、低收入家庭;

四、百岁老人;

五、孤儿;

六、县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群体(仅限慈善援助)。

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和城乡低保户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

第四条  医疗救助内容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慈善援助四种方式。

一、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资助方法

按照分类资助办法,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重点资助特困供养人员和城乡低保对象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通过资助,确保医疗救助对象能够享受基本医疗保障服务。

(二)资助标准

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其中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成员给予部分定额资助,具体资助金额由县民政局确定。

(三)办理程序

特困供养人员由县民政局统一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低保对象按照县医保机构规定,在办理时段内,向其户口所在地社区或村场,出示《残疾证》、重大疾病病历诊断证明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缴费时按民政部门核定的标准减免,并进行相关登记。

二、门诊医疗救助

(一)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

将高血压病、糖尿病、帕金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肌无力、垂体瘤、血友病、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分裂性感情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肺结核病纳入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病种,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对象为无劳动力家庭中的低保对象,门诊救助标准由县民政局按病种确定。

(二)重特大疾病门诊救助

对患有恶性肿瘤、肝移植术后、肾移植术后、尿毒症透析等大病的低保家庭成员,年度内没有住院的,给予大病门诊救助,门诊救助标准由县民政局按病种确定。

特困供养人员门诊救助,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门诊费用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由医疗救助给予补助。

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每年只能享受其中一种门诊救助,不得重复享受。

三、住院医疗救助

(一)普通疾病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在县级以上或异地就医的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最高限额由县民政局确定,并随筹资水平的提高而逐年提高。

(二)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先将0-14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逐步将乳腺癌、宫颈癌、肝移植、肾移植、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分裂性感情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疾病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

1、救助对象

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及其他因患重特大疾病自付医疗费用难以承担的困难对象。

2、救助病种

0-14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纳入救助范围的为:先天性室间隔缺损、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狭窄、主动脉缩窄、法洛氏四联症、完全性大动脉转位及室缺合并肺动脉高压。

0-14岁儿童急性白血病。纳入救助范围的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

3、救助标准

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实行全免费救治,治疗费用按单病种费用定额遵照湘卫合医发[2011]3文件规定包干,其中,先天性室间隔缺损、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的治疗费用由新农合全额补偿。先天性肺动脉狭窄、主动脉缩窄、法洛氏四联症、完全性大动脉转位及室缺合并肺动脉高压的单病种定额治疗费用由新农合补偿80%,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20%

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急性白血病救治,对规定临床路径的全程规范化治疗实行单病种费用定额按湘卫合医发[2011]3号文件规定包干,治疗费用新农合补偿70%,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20%,患儿家庭负担10%。对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实行大病定额补助,规定补助定额标准内由新农合负担80%,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20%,其余费用由患儿家庭负担。

特困供养人员在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基本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统筹解决。在县外治疗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医疗费用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

低保家庭成员、低收入救助对象及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低保家庭成员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按不低于60%的比例救助,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最高限额由县民政局确定,救助标准随着筹资水平的提高而逐年提高。

重特大疾病的诊疗项目、用药目录、医疗服务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大病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异地就医的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报备手续。

四、慈善医疗援助

(一)慈善医疗援助是医疗救助的补充,由县慈善总会从年度慈善募集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慈善医疗援助。

(二)慈善医疗援助与其他医疗救助方式有机衔接,其援助办法另行制定。

五、进一步健全一站式及时结算机制

我县要结合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实际,尽快实现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促进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之间患者信息、诊疗信息、医疗费用信息等共享,构建运行有序的一站式同步结算平台。

定点医疗机构要开设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结算的缴费窗口,张贴医疗救助就医指南,定期公布医疗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基金支付部分,救助对象只支付自付部分,对医院垫付部分由县民政部门再定期与其结算。

第五条  资金筹集使用管理

我县要根据医疗救助资金需求情况,加大财政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县财政部门要根据测算的资金需求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合理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

一、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

(一)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二)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资金。

二、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县财政局在社保专户中建立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县民政局设立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各种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等业务,并设立医疗救助台帐备查。

(二)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经县民政局核定后,县财政从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拨至县医保机构专户,由县医保机构与县社会救助机构衔接办理有关手续。

(三)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累计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筹集资金的15%,结余资金按规定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民政、财政、人社、卫计部门要根据国办发[2015]30号和湘民发[2015]25号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医疗救助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督促检查。要切实加强基层经办机构的能力建设,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有钱办事,不断提高医疗救助工作水平。

(二)严格落实职责分工。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主管部门作用,做好医疗救助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大力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人社、卫计等部门要加强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的政策衔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降低困难群众医疗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保监部门要加强对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确保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华政发[2009]18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共印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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