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00/2017-1031641
- 统一登记号:HRDR-2017-01004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0-08-26
- 信息时效期:2025-08-2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华政办发〔2017〕14号
HRDR-2017-01004
华政办发〔2017〕14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容县城市规划区内村(居)民
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2020年8月26日《华容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重新公布)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华容县城市规划区内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5日
华容县城市规划区内村(居)民建房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土地市场,保障城市规划区内村(居)民建房权利,引导村(居)民依法、有序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容县城市规划区内村(居)民利用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活动,以及村(居)民自愿退出(或拆除)房屋补偿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村民,是指公安机关登记在册的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常住户口,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农业人口。
本办法所称居民,是指“村改居”后,所在区域个人住房建设用地仍然是集体土地,并且按村民政策管理的居民。
第三条 县城城市规划区具体范围包括章华镇南街、东街、西街、陵园街、北街、水乡街、广厦、华阳街、桥东街、状元街、章台、城兴、环城、李家湖、水产、麻浬泗等16个社区,章华镇的治湖、万圣、十里铺、石伏、兴南、五星、横堤、前锋等8个村;田家湖生态新区的马鞍社区、田家湖村、普圣堂村等3个村(社区);万庾镇兔湖垸村;治河渡镇政府驻地及黄蓬、紫南等2个村;县农业局农科所。其中,万圣、十里铺、兴南、五星、横堤、前锋、普圣堂、兔湖垸、紫南等9个村仅指位于县城规划控制区域的部分区域(具体界线以县规划局规划图为准)。
第四条 县政府鼓励城市规划区内村(居)民自愿选择合法房屋(宅基地)有偿收购退出方式。退出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安置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两种,严禁采用留地安置方式。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村(居)民建房、房屋收购退出由县土地管理委员会下设的专题委员会研究决定。专题委员会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兼任专题委员会主任,县政府办、国土资源、住建、规划、房产、监察等部门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组成。专题委员会根据需要定期召开。
第二章 村(居)民建房管理
第六条 村(居)民建房规划、用地手续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村(居)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由村(居)委会审核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等建房政策;
(二)领取并填报《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表》,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站所实地踏勘;
(三)村(居)委会按照建房公示要求,将有关资料及选址情况在村组指定位置进行公示;
(四)乡镇人民政府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同意后出具乡镇规划委员会审批意见;县国土资源局对建房用地合法性进行审核,同意后转送县规划局对建房规划合法性审核;符合建房条件的,呈报县土地管理专题委员会研究批准;
(五)依法依程序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证书。
第七条 村(居)民建房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
(一)村(居)民房屋总高度不超过11米,层数不超过3层,不得违反建房详细规划。
(二)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
(三)需要拆旧建新的,必须属于危房,且达到C级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标准,并严格按“三原”(原址、原建筑层数、原面积)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八条 村(居)民建房审批资料要求。
(一)建房个人申请报告及身份证明(户口簿或身份证);
(二)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表;
(三)公示资料;
(四)属危房改造,需要做房屋安全鉴定的,应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五)涉及林业、公路、水利、电力等相关部门的,应符合行业要求;
(六)建房规划、用地审查意见。
第三章 村(居)民房屋收购
第九条 村(居)民自愿选择房屋有偿退出的,可以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
第十条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村(居)民填写自愿收购房屋申请表;
(二)县征地拆迁中心实地数据采集、复核,出具房屋拆迁概算报告;
(三)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依据房屋拆迁概算报告拨付房屋拆迁补偿资金;
(四)县征地拆迁中心与相关乡镇签订房屋拆迁包干补偿协议,据实补偿到位;
(五)收购房屋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处置。
第十一条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参照《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县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有关房屋产权调换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明确责任界定。
(一)村(居)民建房申报资料的真实性由村(社区)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居)民建房的规划审查和用地审查合法性由县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分别负责。
(二)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规划、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机构(含所在乡镇派出机构)对村(居)民建房巡查监督管理工作分级负责。
(三)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规划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村(居)民建房的批后管理及禁违拆违工作。
第十三条 严格责任追究。
(一)国家工作人员在村(居)民建房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由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相关责任单位工作不到位、审查不严、查禁不力的,由县政府启动问责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由县监察局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目前尚未划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村场,今后因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被划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三封工业园、洪山头工业园红线范围内村民建房参照本办法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共印270份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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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解读:《华容县城市规划区内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2017-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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