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00/2017-1031640
- 统一登记号:HRDR-2017-01002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7-05-13
- 信息时效期:2018-09-3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华政办发〔2017〕12号
HRDR-2017-01002
华政办发〔2017〕12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容县进一步规范县城规划区内
原村民安置留用地建设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华容县进一步规范县城规划区内原村民安置留用地建设的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3日
华容县进一步规范县城规划区内原村民
安置留用地建设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县城规划区内原村民安置留用地建设,解决安置留用地内已建成房屋问题,合理引导未开发建设的安置留用地建设,结合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根据《华容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安置留用地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华政办发〔2014〕17号)确定的安置留用地。
第三条 经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审批的安置留用地和同意建设的房屋,按相关职能部门原审批审定的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按照相关规定能够享受留地安置政策的自住房土地转性,采取自愿的原则,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层数在三层以下(含)留地安置建房的可以办理集体土地性质不动产登记证;层数在三层以上留地安置建房需要办理国有土地和房产手续的,依程序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由县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性质转为国有出让土地,并发放国有出让土地性质的不动产登记证。
第五条 建成并销售的安置房,依法办理产权登记。由属地村场组织,属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审定,缴纳相关税费后,统一办理国有出让土地性质不动产登记证。
第六条 未经政府职能部门审批私自开发建设的房屋,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条 到2017年12月31日止,还未建设的安置用地,由县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属地政府和行政村(社区)配合,逐步引导村民实行土地回购。纯居住用地按容积率1.8~2.0、商业用地占20%的临街面居住用地按容积率3.0~3.5的标准进行回购。回购时,本着公平的原则,县土地储备中心与村组按照相关政策和标准议价。
第八条 村民留用地安置建房相关优惠政策继续按华政办发〔2014〕1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计划开发建设的安置留用地,严格按照商品房开发要求,依法依规有序进行开发。进入商业开发的土地,不得享受安置建房优惠政策,涉及到的市政基础设施由开发企业负责建设到位。零散的安置留用地建设尽量与周边地块整体开发建设,或实行回购(参照第七条)政策。
第十条 可以由村场组织,尊重村民意愿,与房地产企业协商,采取“团购”的优惠方式,解决征地村民的住房问题。
第十一条 对安置留用地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人员,由县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实施的留地安置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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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解读:《华容县进一步规范县城规划区内原村民安置留用地建设的管理规定》
2017-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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