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00/2017-1031582
- 统一登记号:HRDR-2017-01007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7-05-15
- 信息时效期:2022-05-1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华政办发〔2017〕17号
HRDR-2017-01007
华政办发〔2017〕17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县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岳政办发[2014]9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统一县城规划区项目建设征收补偿标准,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工作依法顺利进行,经县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县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征收的补偿、补助、奖励标准及相关事项明确通知如下:
一、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房屋主体补偿。
1.货币补偿:按经法定程序择定的征收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计算补偿金额。
2.产权调换:以现房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相关规定执行;以就地期房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多层住宅房屋被征收后以高层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按房屋合法面积等面积调换或按合法建筑面积1:1.15调换;以多层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按房屋合法面积等面积调换或按合法建筑面积1:1.1调换。
(2)高层住宅房屋被征收后以高层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按房屋合法面积等面积调换或按合法建筑面积1:1.1调换;以多层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按合法建筑面积等面积调换。
(3)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原依法批准的用途和建筑面积进行等面积调换。
(4)产权调换后房屋面积不足上述规定面积的部分,按约定交房时点的产权调换房屋销售价计价补偿;被征收人要求在征收时补偿不足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计价补偿。产权调换后房屋面积超出上述规定面积的部分,住宅房屋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按约定交房时点的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销售价下浮20%计算补差额;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约定交房时点的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销售价计算补差额;非住宅房屋按约定交房时点的产权调换非住宅房屋的销售价计算补差额。
(二)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按经法定程序择定的征收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计算补偿金额。
(三)设施、设备补偿。
补偿项目 |
单位 |
单价(元) |
备 注 |
无油烟灶台 |
座 |
1800 |
1.2米以上增补300元 |
宽带网移装 |
户 |
200 |
|
有线电视移装 |
户 |
300 |
|
电话移装 |
户 |
200 |
|
窗式空调移装 |
台 |
200 |
|
分体式空调移装 |
台 |
400 |
|
柜式空调移装 |
台 |
500 |
|
电、燃气热水器移装 |
台 |
200 |
|
太阳能热水器移装 |
台 |
800 |
|
水表、电表入户费 |
户 |
|
提供户改有效票据 |
天燃气入户费 |
户 |
2300 |
提供相关有效票据 |
说明:1.其他设施设备移装按市场平均价格补偿。 2.对于生产、经营性用房中无法搬迁或者无法恢复使用的设施设备,可以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其现实价值给予相应补偿,对已废弃的设施设备不予补偿。 3.室外围墙、驳岸等附属设施按评估价格补偿。 |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生产、经营性用房每月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主体评估价的7‰计算,其中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原则上补偿6个月;选择期房产权调换方式的,补偿期限按实际过渡期计算。
被征收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上一年度实际经营效益的相关证明材料,由经法定程序择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予停产停业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依法批准的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
二、房屋征收补助标准
(一)搬迁补助。
1.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80(含)平方米以下的,按2000元/户·次计算;80平方米至144(含)平方米的,按2500元/户·次计算;144平方米至200(含)平方米的,按3000元/户·次计算;200平方米至500(含)平方米按6000元/户·次计算;500平方米以上的按8000元/户·次计算。
2.被征收房屋为营业门面的,按营业用房的合法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次计算;其他非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次计算。
3.生产、经营性用房中设施设备的搬迁费用根据拆卸、搬运、安装生产经营设施设备的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4.采取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搬迁补助计算一次;采取产权调换方式且需要被征收人过渡的,搬迁补助计算两次。
(二)临时安置补助。
实行期房产权调换并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在约定过渡期内,住宅房屋每月按800元+4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标准计算;非住宅房屋按征收时同地段同类房屋市场平均租金/平方米·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标准计算。过渡期限延期在12个月以内的时段,按照约定过渡期内补助标准的150%支付;过渡期限延期超过12个月的时段,按照约定过渡期内补助标准的200%支付。
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在约定过渡期内不予补助;延长过渡期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过渡期限延期在12个月以内的时段,按照前款规定的约定过渡期内补助标准的50%支付;过渡期限延期超过12个月的时段,按照前款规定的约定过渡期内补助标准的100%支付。
实行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上述第一款规定的标准计算6个月。
非住宅房屋给予了临时安置补助的,不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三、奖励标准
(一)带头签约奖(仅对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三日内签约的私有产权房屋所有权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元/平方米,且总额不超过8万元计算;
(二)按期签约奖(仅对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内签约的私有产权房屋所有权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元/平方米计算;
(三)按期搬迁奖(仅对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私有产权房屋所有权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100元/平方米计算;
(四)货币补偿方式奖(仅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征收的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按房屋主体评估价(不含装饰装修及其他补偿补助)的15%计算。
四、其他规定
(一)本通知所称县城规划区是指县城近期建设规划区;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布前已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进入征收实施阶段的项目仍执行原规定标准。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5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共印2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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