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00/2016-1030640
- 统一登记号:HRDR—2016—00002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6-07-01
- 信息时效期:2021-07-0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华政告〔2016〕1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关于县殡仪馆禁鞭的通告
HRDR—2016—00002
华容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殡仪馆禁鞭的通告
华政告〔2016〕1号
为巩固县城中心城区禁鞭成果,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殡仪馆开展禁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禁止携带烟花鞭炮进入殡仪馆内;
2、禁止在殡仪馆周边无证从事烟花鞭炮经营活动;
3、禁止在殡仪馆内储存烟花鞭炮;
4、所有在殡仪馆办理丧事的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及其家属要主动遵守禁鞭规定,在办理丧事时提前告知前来吊唁的亲朋,及时劝阻其购买或携带烟花鞭炮;
5、深入开展烟花鞭炮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打击烟花鞭炮无证经营、运输、储存以及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鞭炮等违法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6、对拒不接受禁鞭工作人员劝导,妨碍禁鞭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县殡仪馆禁鞭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殡仪馆禁鞭工作办公室设殡仪馆,举报电话:0730—3372758;
8、本通告自2016年7月20日起实施。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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