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00/2017-1030636
- 统一登记号:HRDR-2017-00001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7-02-13
- 信息时效期:2022-02-1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华政发〔2017〕3号
HRDR-2017-00001
华政发〔2017〕3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
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湖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意义和目标
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有利于盘活农村集体存量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组织为农户服务的功能;有利于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要求,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加强服务,逐步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
县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指导办公室(设县农村经营管理局),负责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各乡镇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本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制
(一)实行村账乡代管。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本乡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签订委托协议,将其财务会计管理事项委托“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管理。
(二)实行村涉法事项乡审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本乡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签订委托协议,将其涉及法律法规事项(包括重大决策、签订经济合同等)委托乡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合法性论证审查,“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在乡镇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指导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法事项进行合法性论证审查,提出法律审查意见,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的依据。
(三)实行村经济事务乡审计。乡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要在县审计局和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指导办公室的指导下,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具体工作,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
(四)实行村“三资”乡交易。乡镇建立农村集体“三资”交易平台,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集中交易指定场所。
四、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要求
(一)加强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乡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必须按照财政部门制订的会计制度为各村设置帐薄、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1、收入管理。乡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开设村级资金专户,村级各项收入均通过村级资金专户核算,村级收取的现金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足额缴入村级资金专户,严禁坐收坐支,实行一个漏斗向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到任何属于集体的资金款项时,要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禁止收款不出具或出具不规范的收据。严禁隐瞒截留和私设“小金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拨来的专项资金,要在账内建立专户核算,做到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挪用和平调专项资金,改变资金使用用途。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资金周转遇到困难,需向单位或个人借贷资金时,应事先由支村两委提议,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乡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合法性审查,然后按“三议三公”(即支村两委初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告、结果公示、评议公开)程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借贷资金要签订书面合同并报“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借贷资金先全额缴入村级资金专户,然后按规定程序使用。禁止先使用后入账。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每月和乡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核对银行存款账目和库存现金数额,做到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2、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村集体备用金实行限额拨付。乡镇根据行政村大小确定备用金标准,但每村最高不超过3000元。非报账员不得经手现金及资金兑付业务。村级零星支出用备用金支付,报账后资金直接支付到报账员账户。
3、支出审批管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由村(居)委会主任实行“一支笔”审批。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由经手人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上本人姓名及时间。然后按审批权限(即单项支出在500元以下的,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批;单项支出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经支村两委会同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批;单项支出3000元以上的,经支村两委会同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由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由财务负责人审批。)审批,在规定的时间到乡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审核报账。乡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对原始凭证认真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由乡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接收报账;经审核未通过的,乡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不得接收报账。项目资金和单笔5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由乡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将款项直接支付到商品及劳务供应商。村级不得开支生活招待费。
4、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年初制订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并按照预算方案实施。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预算编制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严禁制订赤字预算。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应当包括收入和支出预算,收益分配预算,干部报酬预算,应付福利费预算,固定资产购建和大宗物资采购预算,资产、资源处置预算,资金筹资及投向预算等项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制订的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应当遵循“三议三公”程序,并报乡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二)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1、建立台账。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对达到固定资产认定标准的必须登记固定资产。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采购大额物资、设备和建设项目,应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供应商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必须事先由乡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合法性审查论证,然后按“三议三公”程序审议通过后方可签订,实施采购。合同及有关资料要及时报乡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2、定期清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纳入账内核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每年清查盘点一次。对盘盈的固定资产,要以重置完全价格登记入账;对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属于人为原因的,要酌情赔偿,并及时做出账务处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纳入账内核算的库存物资、材料和产品应当每半年清查、盘点一次。对盘盈的产品、物资、材料,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对盘亏的产品、物资、材料,要查明原因,做出相应的处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清查结束后对有账无实的各类资产和呆死账,应当注明原因,按照“三议三公”程序进行核销。
3、资产评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承包、租赁、出售、出让、参股、联营、合作经营等方式处置集体资产,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以及分设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前应当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并报乡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评估结果应当向全体村民公开并经村民代表会议确认,资料要入档保管。
4、资产处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承包、租赁、入股、出售等方式处置集体资产,应采用竞争性方式,制定具体方案并签订书面合同,方案和合同先由“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合法性论证审查,然后按“三议三公”程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和签订;评估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集体资产处置项目,必须进入所在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交易平台交易;合同及有关资料要及时报乡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实行统一经营的,应当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职责、经营目标、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办法,并向全体村民公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参与经营活动的承包费、租赁金、投资收益、入股收益、合作经营收入、统一经营收入等,都应当及时入账核算,禁止坐支、挪用、隐瞒和侵占。
(三)加强农村集体资源管理
1、建立登记簿。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逐项记入资源登记簿。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座落、面积、经营状况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承包、租赁、入股等形式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入股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用途以及承包费、租赁金、入股收益和承包、租赁、入股的期限和起止时间等。
2、资源交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进行资源交易,应采用竞争性方式,制定具体方案并签订书面合同,方案和合同先由乡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合法性审查论证,然后按“三议三公”程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和签订。资源交易所得收益纳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内核算。合同及相关资料要及时报乡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对评估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集体资源交易项目,必须进入所在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交易平台交易。
3、建设用地收益管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收益纳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实行专项审计监督。收益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公益事业开支。禁止将土地收益用于干部报酬、解决村干部福利等非生产性开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收益使用,应当制定使用方案,使用方案须先由乡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合法性论证审查,然后按“三议三公”程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并报乡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五、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
(一)民主理财。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村“三资”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本村资产、资源的构建、出售、发包和处置的全过程。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和不合理的招投标。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制定和完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办法,防止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流失,确保其保值、增值。
(二)财务公开。各村应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及时公开本村财务情况。要年初公布财务预算,每季度公布收支情况,年末公布决算、资产资源、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财务公开的基本程序是:乡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提供公开资料和具体方案,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总)支部和村(居)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后通过财务公开栏及时公布。国家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及群众强烈要求公开的事项要及时公开。群众对公布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投诉,村务监督委员会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督促村(居)民委员会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村党(总)支部、村(居)民委员会询问或向乡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投诉。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对于村民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予采纳。
(三)财务审计。乡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每年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和决算、收支和收益分配进行年度审计,同时还要对农民群众反应强烈的资金、资产、资源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对集体资产和资源的运营进行专项审计;对主职干部离任进行离任审计。审计时应充分听取当地群众意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并将审计结果向村民公开。
六、严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责任追究
凡发现有侵占、挪用、私分、损坏农村集体“三资”的;擅自借贷资金,造成集体资金浪费损失的;不经民主程序,擅自处置集体资产、资源的;村集体收入不入账、“三资”不登记、私设“小金库”或挥霍浪费集体资金的;乡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把关不严、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认真解决,导致群体性上访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行为,应当立即纠正,并实行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3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共印300份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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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解读:《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指导意见》
2017-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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