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00/2015-1023444
  • 统一登记号:HRDR-2015-01003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5-09-29
  • 信息时效期:2017-09-2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华政办发[2015]16号
关于印发华容县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华容县政府   2015-09-29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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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DR-2015-01003

 

 

 

华政办发〔2015〕16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容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华容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9日

 

 

华容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我县实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暂定为货物类2万元、工程类5万元、服务类2万元。

第三条  县财政局是政府采购的专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批准采购单位申报的政府采购方式,组织采购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单位采购行为和代理机构实行采购监督检查、处理采购投诉事宜等。

政府特殊项目的采购执行由县财政公有资产管理中心或项目牵头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在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情况下,通过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方式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由单位分散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需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在采购前报县采购办审核。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

第五条  部门预算单位在编制财政年度预算时,应将当年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安排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分类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随同年度预算报县采购办汇总,按预算管理权限和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从预算经济分类科目中的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全部在《华容县政府采购预算计划表》中列示,采购品目编码应填报到三级品目以下。

第七条  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填写《华容县政府采购预算追加计划表》,报县采购办批准。

第八条  采购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先落实采购资金,再组织实施采购,采购实施计划报县采购办备案。

第九条  采购单位在申请执行采购实施计划时,填写《华容县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审批表》,先由财政归口业务股室审查采购资金落实情况,并签署资金落实意见,报县采购办审核后实施。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条  政府采购方式分为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两种,具体包括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由3家以上投标响应人参加谈判竞争,约定采购价格的采购方式);

(四)询价(对3家以上的询价响应人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质量、价格最优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向特定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其中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为招标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为非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政府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类项目,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项目应公开招标。采购金额工程类10-50万元以内的,货物或服务类5-50万元以内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任何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二条  实行工程类政府采购的有效对接,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方式采购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可以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货物、服务;

(三)公开招标数额以上,因特殊情况,经市级以上政府采购部门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十四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类采购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投标商、没有合格或者少于3家合格投标商、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采购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需要的;

(四)艺术品、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等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因行业和采购物质特殊性,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四章  招标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招标采购主要程序为:

(一)采购项目申报。采购单位填写《招投标审批报备申请表》并附招标相关材料,主管部门、县采购办审核,县监察局审批报备;

(二)委托代理机构。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代理机构,并签订采购代理协议;200万元以上的大型项目,代理机构实行抽签办法确定;

(三)招标文件编制。由代理机构结合采购人需求组织编写,并报采购办备案;

(四)发布招标信息。在省政府采购网或招标信息网上发布,时间不少于20日,招标文件发售;

(五)投标。响应供应商依招标文件交纳投标保证金,制作投标文书,在约定的时间投标;

(六)评标委员会组建。市县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委,与采购人委托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

(七)开标。在市政务中心招标大厅或县阳光大厦招标厅进行;

(八)评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提出评标结果,单位纪检负责人、采购办人员参与监标;

(九)中标与采购合同公示。中标结果现场宣布,中标信息及采购合同在省政府采购网或招标信息网上公示,并在7个工作日内报县监察局与县采购办备案;

(十)合同履约与验收。采购人按采购合同组织货物验收清交,验收人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

(十一)合同付款(采购资金支付凭中标通知、发票、采购合同、工程类竣工审计报告、验收报告由采购单位出具支付通知,县采购办审核,从财政国库支付局直接支付)。

第十八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采购人,应当在省级以上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告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料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人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九条 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应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

 

第五章  非招标采购程序

第二十条  非招标采购业务主要程序为:

(一)采购项目申报。采购人就采购项目做好市场调查,提出采购单项的数量和详细规格技术参数,填写《华容县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方式审批表》和采购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向县采购办申报采购立项;

(二)采购审批。县采购办依据采购单位申报,核实资金来源,集体研究确定采购方式,办理采购登记手续,下达单位组织实施(属县领导批示的重大采购项目将采购资金划入政府采购专户,会同采购单位组织实施);

(三)谈判或询价。采购人或采购人聘请有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成立谈判或询价小组,制作谈判或询价文件,在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信息,邀请监标人,抽取评审专家,举行谈判或询价会,根据专家评委和竞标的结果,确定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

(四)合同签约。采购人依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签定采购合同,县采购办监签;

(五)中标与合同公示。中标或成交结果信息、采购合同应在省级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示,并报县监察局与县采购办备案。

(六)合同履约与验收。采购人按采购合同约定组织货物验收清交,重大的采购合同或特殊品目的采购货物还应请相关专家参与验收。验收成员要在验收报告上签字。

(七)合同付款。采购资金支付凭采购合同、发票、中标通知书、验收报告、检测机构报告由采购单位出具支付通知,采购办审核,从财政国库支付局直接支付。

第二十一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的,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从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有修改的时间顺延。

第二十二条 谈判或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谈判或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评审小组应当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评审专家应当在财政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县采购办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

第二十四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应要求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采购项目成本测算表和同产品其他成交销售合同复印件,作为双方协商价格参考依据,按低于市场平均价的要求确定成交价格。成交结果、合同和成交货物清单在确定成交商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对采购人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与执行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

(五)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六)对供应商询价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七)采购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对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内容是:

(一)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制度有无违纪违法行为;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机构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

(四)采购价格、资金节约率情况;

(五)政府采购文件档案建立、信息发布报送报备资料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5万元以上至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县财政局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县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第三十条  采购人未依法在政府采购网上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业务中有不按程序采购、虚假采购、套取政府采购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对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共印220份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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