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00/2015-1016942
- 统一登记号:HRDR—2015—00006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5-08-28
- 信息时效期:2018-05-2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华政告〔2015〕5号
HRDR—2015—00006
华容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通告
华政告〔2015〕5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建房行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华容县人民政府关于引导农村村民规范建房的意见》(华政发[2015]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农村村民建房必须严格遵守乡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简易村庄布局规划。
2、村民新建房屋必须按程序向村(居)委员会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3、村民新建房屋必须同步建设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
4、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村民住宅异地新建后必须自行拆除旧宅。
5、严禁在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村)道5米以内新建房屋。
6、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
7、严禁在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地建房。
8、严禁在大堤、大坝、沟、港、渠等水利设施保护范围内建房。
9、鼓励村民按村庄布局规划适度集中建房。对县内省道306、202、203沿线、蓄洪安全区和重大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区必须集中建房。
10、鼓励新建房屋周边实行绿化美化。
11、鼓励村民参照县住建局编制的农村住宅建筑设计示范图集建房。对符合村民建房管理、按图建房、建新拆旧、验收合格的建房户给予奖励。
12、县住建、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村民建房的动态巡查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对本通告发布之后的违规建房,一律依法依规予以拆除。
13、本通告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
14、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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