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00/2015-1016941
- 统一登记号:HRDR—2015—00003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0-08-26
- 信息时效期:2025-08-2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华政告〔2015〕3号
HRDR—2015—00003
华容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渠道、湖泊保护的通告
(根据2020年8月26日《华容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重新公布)
华政告〔2015〕3号
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充分发挥渠道、湖泊的输水与调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渠道、湖泊保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围垦湖泊。在垸内湖泊和预备调蓄区内从事养殖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服从调蓄渍水的需要。
二、禁止在渠道、湖泊内种植妨碍行洪的林木、高秆作物或者设置妨碍行洪的网箱、拦河、拦湖渔具。
三、禁止在渠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建设房屋等与防洪无关的工程设施。
四、禁止将渠道内水面承包给他人进行养殖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全县境内湖泊除能够从事水产品养殖外,不能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活动。湖泊确需承包从事水产品养殖的,在签订承包合同前,必须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备案。湖泊禁止投肥养殖并逐步退出承包机制。
五、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堵塞入湖口。湖泊堤防、入湖口涵闸等工程设施由当地水利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湖泊经营业主必须接受县防汛指挥部以及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在调蓄和行洪排涝时,必须接受县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
七、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对破坏、损毁防汛工程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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