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00/2013-1013664
- 统一登记号:HRDR-2013-01008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3-09-29
- 信息时效期:2017-03-1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华政办发〔2013〕17号
HRDR-2013-01008
华政办发〔2013〕17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容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华容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9日
华容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严格实行统一的安置政策,维护被征地拆迁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依据岳政发[2009]16号《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房屋补偿。
1、房屋主体结构补偿。依照岳政发[2009]16号文件规定货币补偿安置的标准进行测算。砖混结构房屋补偿的标准为58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为49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为320元/平方米,按岳政发[2009]16号文件规定进行折旧。考虑物价上涨因素,可按上述标准进行适当上浮,但最高上浮比例不得超过40%。
2、房屋装饰(修)和设施补偿。参照岳政发[2009]16号文件确定的补偿项目,依据房屋和实际装饰(修)情况,按房屋征收时的市场价格据实测算,以测算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3、“超深基础”补偿。按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临时建筑除外)9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
4、宅基地和“三通一平”工程补偿,按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临时建筑除外)23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
二、树木、青苗(庄稼类除外)及其它地上附属物补偿。
参照岳政发[2009]16号文件确定的补偿范围,依据树木、青苗及其它地上附属物情况,按房屋征收时的市场价格据实测算,以测算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三、其它费用补偿。
1、被拆迁户过渡费补偿。按被征收房屋主体结构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给予被拆迁户6个月的临时过渡安置补偿。超过6个月期限的,12个月(含12个月)以内的按上述标准的150%给予补偿,12个月以上的按上述标准200%给予补偿。
2、被拆迁户搬家费补偿。按被征收房屋的实际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需要进行第二次搬迁的,按上述标准给予2次补偿。拆除生产、营业用房的,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3、办理相关权证费用补偿。被拆迁户的自住安置房办理了规划、国土、房产有关批准(权证)手续的,依据其办理相关手续的正规票据据实补偿,补偿额度控制在6000—8000元以内。
4、其它停产停业损失费等本规定没有明确的房屋拆迁补偿项目,严格按照岳政发[2009]1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
四、房屋拆迁和补偿实施管理。
1、所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的登记评估工作,统一由县征拆中心组织实施,房屋拆迁实施主体单位配合,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组织实施。
2、房屋拆迁实施主体单位依据本规定制订补偿安置具体实施方案,经过县征储办审查,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补偿资金一律由县征拆中心统一拨付。
3、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一并移交,补偿资金到被征收人帐户时,其被征收房屋产权归征收单位所有,被征收人应及时腾空交付征收单位,由征收单位组织拆除。
4、征收范围内依法应予保护的古建筑、名贵树木、景点及地下文物等资源设施,按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五、村级经济组织自留用地补偿和管理。
1、从2012年8月8日起,对被征地村级经济组织实行留地安置补偿政策,自留用地可用于本村村民安置、公用设施和开发性项目建设及其它公益事业建设。
2、村级经济组织自留用地面积严格控制在该区域实际征收农户承包土地面积的8%以内,村级集体土地征收不享受自留地补偿政策。
3、根据被征地村场可以征收的面积,一次性规划选址,确定自留用地的规划控制面积和区域,按实际征地分期核准使用。
4、自留用地内被拆迁户的安置住房一律实行统一集中建房,禁止按“一户一宅”方式分散安置。
5、自留地必须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征收和出让,并办理相关手续,未取得合法手续前,不得启动项目建设。办理相关手续的所有费用(包括征地、拆迁、出让等),由所在村场自行解决。
六、奖励规定。
1、被征地的村(居)民在土地征收规定的期限内腾地拆迁的,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临时建筑除外)1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超过规定期限的被征收户不享受本项奖励。
2、对被征收区域(以村场为单位)内,在规定期限内整体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农户另外给予奖励。标准为:从送达被征收房屋补偿分户评估结果通知之日起,在60天(含60天)内完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和搬迁的,每户奖励20000元;61—90(含90天)天内完成的,奖励10000元;超过90天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相应奖励。
七、自留地项目建设优惠政策。
1、集中安置区村民自住房建设涉建费用按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标准给予优惠,即:行政事业性收费(含基金)全免,服务性收费(纯中介机构服务性收费除外)减半收取。
2、用于安置失地农民开发性项目建设的行政事业性(含基金)收费及服务性收费均按照第三产业标准的80%收取。
3、自留地土地出让收益由县政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可按约定投入安置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八、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
1、征地拆迁必须坚持安置先行的原则。县规划、国土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尽快办理规划和用地手续;财政、住建、电力、自来水等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支持安置房的建设;被征地拆迁所在行政主管部门要组建专门班子,安排得力人员,在启动征地拆迁前,做好安置房建设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
2、被征地拆迁所在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算好自留地开发建设效益帐,加强与开发商的对接、协商工作,降低安置房建设成本,切实保障被安置农民的利益,提高被拆迁农户在安置区购房的积极性。被拆迁户自住安置房的建设用地原则上要变性为国有土地,但必须在破土动工前办齐所占用土地的征收变性手续。
3、被拆迁村民自住安置房严格实行实名报建,由所在行政主管单位通过招商引资等合法合规途径确定建设业主。由建设业主统一安装好进户门窗,落实好水、电开户并安装到每户房屋门口。
4、被拆迁户必须完成原住房拆除后才能在安置区内入住。安置住房的栋号、楼层和单元原则上采取抽签和其它公开公平的方式确定。
5、安置房建设的“三通一平”和其它配套建设费用从8%的自留地开发收益中解决,不列入村民自住安置房的建设成本。
6、安置房建设要依法依规提足房屋和公共设施维修基金,切实解决好被安置户长远生产生活的后顾之忧。
九、县城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原则上按照岳政发[2009]16号文件规定的还建安置标准执行。其中,装饰装(修)和设施、树木和青苗(庄稼类除外)及其它地上附属物补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房屋主体结构补偿按照岳政发[2006]16号文件标准,考虑物价上涨因素,最高上浮比例不得超过20%。
十、本暂行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施行的本县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施行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房屋拆迁补偿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
十一、本暂行规定适用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共印50份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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