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00/2013-1013662
- 统一登记号:HRDR-2013-01007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3-09-29
- 信息时效期:2017-03-1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华政办发〔2013〕16号
HRDR-2013-01007
华政办发〔2013〕16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容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华容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9日
华容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安置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2011]590号令)、《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377号)和《岳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岳政发[201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物)补偿。全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被征收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合法的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合法评估机构从县纪委建立的评估机构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二、被征收户临时安置补偿。自被征收人将房屋交付征收部门之日起,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过渡安置补偿。超过6个月期限的,12个月(含12个月)以内按上述标准的150%给予补偿,12个月以上的按上述标准的200%给予补偿。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产权调换房屋约定的交付日期计算临时安置费;由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三、被征收户搬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的实际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需要进行2次搬迁的,按上述标准给予2次补偿。拆除生产营业用房的,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是生产、经营性用房且生产经营行为合法的,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给予补偿,补偿期限为6个月。
五、实行产权调换的,应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六、奖励规定。
1、被征收人在征收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实施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临时建筑除外)每平方米奖励100元,超过规定期限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本项奖励。
2、对被征收区域(以村场或片区为单位)内,在规定期限内整体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户另外给予奖励。标准为:从送达被征收房屋补偿分户评估结果通知之日起,在60天(含60天)内完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和拆迁的,每户奖励20000元;61—90天(含 90天)内完成的,奖励10000元。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相应奖励。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施行的本县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发布日前已启动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按原规定执行。
八、本暂行规定适用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共印50份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9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