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00/2014-1013601
- 统一登记号:HRDR-2014-00002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0-08-26
- 信息时效期:2025-08-2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华政告〔2014〕2号
HRDR-2014-00002
华容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长江岸线、堤防、滩涂及外洲管理的
通 告
华政告〔2014〕2号
为保障防洪安全,加强我县长江岸线、堤防、滩涂及外洲的规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长江岸线管理的通知》(岳政办[2013]3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县长江岸线、堤防、滩涂及外洲管理区域为塔市驿五码口至洪水港长江干流南岸,长32.724公里;小集成垸28.5公里岸线、堤防及滩涂、外洲;华兴洲(乌龟洲)岸线及滩涂。
二、长江岸线、堤防、滩涂及外洲所有权均属国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共同实施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管理区域内修建厂房、码头、堆场、砂场、水泵房及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在长江岸线、堤防、滩涂及外洲管理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使用岸线、滩涂的,实行联合会审报批制度,由县发改、规划、水利、国土资源、交通、工信、环保、安监等相关部门,进行论证会审后报县政府审查,依法依程序上报审批。
四、涉及到岸线、堤防、滩涂及外洲临时使用的,须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临时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使用范围不得超出批准范围,使用人不得建设永久性设施,遇国家建设需要时应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搬出。
五、未经许可使用岸线、堤防、滩涂及外洲的;擅自变更使用权人、用途或者范围的;建设影响规划实施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经依法批准在管理区域内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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