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00/2013-1010871
- 统一登记号:HRDR—2013—00003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3-06-30
- 信息时效期:2018-06-3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华政告〔2013〕3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墓葬管理的通告
HRDR—2013—00003
华容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墓葬管理的
通 告
华政告〔2013〕3号
为加强农村墓葬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农村村(场)要经过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和民政部门审批后,建立公益性公墓。
二、所有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规划在荒山荒地等土地上。严禁在铁路、公路、通航河道两侧、林地、耕地区、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和住宅区内安葬新坟。
三、严格控制公墓的墓穴占地面积。允许土葬的单人遗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多人的遗体合葬,每增加1人,可以增加用地2平方米。安葬两人以下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3人以上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
四、公墓区的土地、林木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
五、公墓单位应视墓区范围的大小设置公墓管理机构或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六、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墓、豪华墓、活人墓和搞封建迷信活动。所有墓碑均要小型化。
七、县民政、公安、监察、国土资源、林业、水利等部门要通力协作,严格执法,对乱埋乱葬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八、本通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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