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00/2013-1010868
  • 统一登记号:HRDR-2013-01009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3-11-22
  • 信息时效期:2019-03-1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华政办发〔2013〕18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容县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华容县政府办   2013-11-23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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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DR-2013-01009

 

 

 

华政办发〔201318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容县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华容县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122

 

 

华容县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配建保障性住房,是指在规划区范围内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建设用地进行商品房开发,受让人按照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套建设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其中廉租住房2%,公共租赁住房3%

第三条 县房产局为保障性住房配建主管部门,负责配建合同的签订及建成后的房屋接收管理工作。县发改、财政、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

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宗地招、拍、挂出让商品房开发用地时,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全年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设任务和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设置配建保障性住房类型、套数、总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约束性指标,作为土地出让附加条件,出让完成后将配建指标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同时将合同中约定的配建内容告知县住房保障办、发改局、住建局、规划办。

第五条 县住房保障办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和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确定的内容,与竞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作为办理土地、规划、施工、商品房预售手续的要件之一。

合同内容包括:(一)保障性住房座落位置;(二)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三)户型、布局;(四)配套设施建设;(五)配建住房技术要求、质量要求;(六)移交期限;(七)房屋验收;(八)移交手续办理;(九)违约责任;(十)其它约定。

第六条  配建原则上以项目建设为主,对住房保障规划未要求配建或不宜配建区域,报县住房保障办批准后,可实行异地配建。异地配建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组织,情况特殊的,经批准后可由开发商按应配建项目的工程造价出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建设。

第七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配建保障性住房落实情况实施跟踪监管。

(一)县发改局在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备案时,对保障性住房配建内容是否列入项目建设内容进行审查,凡未列入或内容与出让合同不相符的不予备案;

(二)县规划办在审查设计方案、核发规划许可证时,对配建约束性指标进行审查,不符合的不予审批;

(三)县住建局在施工图设计审查、核发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对保障性住房配建内容进行审核,不符合配建要求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不予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同时对保障性住房配建工程建设加强管理,监督项目工程质量,确保按期交付使用。

(四)县房产局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单独登记备案。对未按规定实施配建或者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迟缓的,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对未按规定实施配建的,按《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约定以同楼盘商品房单位面积售价为基准,根据应配建比例计算金额,向县住房保障办缴纳保障性住房易地建设费。

第八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享受全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低限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建设标准,将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同时设计、同时竣工、同时竣工验收”。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保障性住房应在第一期项目中先行建设。

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入住条件后,由县住房保障办代表政府按《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的约定无偿接收,登记确权,纳入国有直管公房管理,按照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进行配租。

第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日常物业管理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承担保修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管理、维护责任。共用部位专项维修资金从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物业费按相关规定收取。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311日后至本办法发布之前开工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共印70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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