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00/2013-1010867
- 统一登记号:HRDR-2013-01005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0-08-26
- 信息时效期:2030-08-2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华政办发〔2013〕14号
HRDR-2013-01005
华政办发〔2013〕14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华容县县城规划区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的
通 知
(根据2020年8月26日《华容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修订)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华容县县城规划区道路挖掘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容县县城规划区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规划区道路挖掘管理,保障市政道路完好,充分发挥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县城规划区内实施临时道路挖掘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挖掘,是指进行供气、供热、供水、排污、通讯、电力、网络等各种管线安装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含人行道)的施工工程。
第四条 城管部门是我县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主次干道范围内所有道路挖掘项目的审批和监管。
城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违反道路挖掘管理规定的执法监督和道路挖掘现场施工监管及挖掘恢复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交警、规划、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抓好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行统一审批、统一恢复的原则。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与管线敷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并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管线的技术规范同步建设公共管线走廊。
第七条 未经城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第二章 道路挖掘审批管理
第八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城管部门接到道路挖掘项目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临时挖掘道路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经批准取得挖掘施工许可后,申请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5日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不能按期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连续申请延期两次以上的,已批准的挖掘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十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边抢修、边申报,并在一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原则上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当年12月1日至次年3月1日原则上为城市道路禁挖期。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禁挖期内挖掘道路施工的,须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在法定重大节日和县重大活动期间,不得开挖城市道路。已经开挖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三章 道路挖掘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施工现场用实体性材料密实围档作业,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
(二) 施工现场设置明显警示标牌和安全防护设施;
(三) 挖掘施工与地下其他设施发生冲突时,必须立即停止施工;
(四) 城市道路上安装的各类管网检查井,必须与路面接平。
第十五条 在城市主、次干道挖掘施工的,应实行切挖工艺,先割后挖。水泥混凝土路面和沥青混凝土路面的挖掘,应当用机具切割沟槽边线。
第十六条 横跨(穿)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的,应当采用机械顶管方式进行。顶管施工时,应按照规划施工红线,避让地下各类管井设施。特殊情况须开挖城市道路施工的,应避开交通繁忙时段,分段实施。基础施工后,应铺设钢板保持道路畅通。
第十七条 超过200米以上的长距离挖掘道路,应当采取分段开挖方式作业,每次施工长度以100米为限,并做到分段夯实恢复。
第十八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因违反文明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引发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因施工损坏道路附属设施、地下管线设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道路挖掘恢复管理
第十九条 城管部门负责县城区范围内道路挖掘修复和道路养护、维护、保养及修复期间文明施工和质量安全工作。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在安装完毕后,应当在2日内书面通知城管部门。统一由城管部门对开挖处理进行规范修复施工。修复费用由城管部门按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建设方收取。
第二十一条 城管部门在接到修复通知书24小时内,必须进行道路修复施工。修复作业时,须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采用取水撼砂,机械分层夯实的方式对基础进行处理,并根据破损道路的类别和标准进行统一修复。
第二十二条 若城市需要改建、改造时,涉及到挖掘单位(简称建设方)有关管线的变更时,建设方须无条件服从县城的改造和建设,变更的全部费用均由产权建设方自行负责。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许可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停止挖掘,承担恢复费用,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城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县人大常委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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