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00/2013-1010864
- 统一登记号:HRDR-2013-01003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3-07-15
- 信息时效期:2017-03-1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华政办发〔2013〕8号
HRDR-2013-01003
华政办发〔2013〕8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容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华容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施行。
华容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效治理并预防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36号)、《岳阳市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设立“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存款账户”,由县监察局、财政局对此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人社部门每月定期向县监察局、财政局报送专户资金余额及使用情况。
第五条 凡在我县从事各类项目工程建设的企业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工程总造价的6%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存入人社部门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六条 工程造价总额由建设部门核定并在人社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因设计变更或增加工程量所增加的工程造价,企业应及时向人社、建设部门报告。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提供已缴纳工资保障金的凭证等相关材料,否则,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自来水等部门要根据报建手续方可供电供水。
第七条 企业必须与所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经人社部门鉴证。
第八条 项目完工后,企业应继续保留专户及帐户余额半年,并在工地或新闻媒体上公示工资支付情况。期满后,可向人社部门提出返款申请。经人社部门核实后,对农民工工资已支付到位的,方可办理返款手续;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需动用工资保障金支付时,所需款项由人社部门从专户中予以支付。
第九条 企业应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的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清单,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将工资支付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第十条 企业参加工程招投标活动,建设部门应查验由人社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证明。否则,不允许参加工程招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人社部门举报:
(一)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未按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
(三)未按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四)支付农民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五)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
(六)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七)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人社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人社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其不改的,按《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处罚,不自动履行处罚决定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理结果应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在人社部门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对农民工与企业发生的有关工资支付纠纷问题,企业负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和干扰农民工依法申诉追讨工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企业法人代表及项目经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现行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层层落实责任制,对监管不力的要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人大常委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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