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23/2012-1007458
  • 统一登记号:HRDR-2012-01007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2-11-07
  • 信息时效期:2017-03-1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华政办发〔2012〕18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容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地拆迁集中安置优惠政策》的通知
来源:华容县政府   2012-11-07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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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DR-2012-01007

华政办发〔2012〕18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容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地拆迁集中安置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华容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地拆迁集中安置优惠政策》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华容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地拆迁

集中安置优惠政策

根据华发[2012]11号和华政办发[2012]14号文件精神,县城中心城区所有征拆安置主要采取货币安置或集中还建安置,实行还建安置的,一律实行统一集中安置,禁止“一户一宅”分散安置。为了积极推行统一集中安置政策,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地拆迁采取还建安置,并且实行统一集中安置的,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按实际征地面积预留不高于8%的土地作为被征地农民的自用地,用于生产生活安置。

第三条  发改、国土资源、建设规划、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环保、房产、自来水、电力、广电、林业、气象、通信等职能部门应全力支持、配合、指导安置房建设与管理工作,并实行集中受理,限时办结原则,及时为安置房建设业主单位承办报批、报建、办证等工作。

第四条  村民自住安置房建设涉建费用由县行政服务中心按照华政办发[2010]24号文件规定实行“一表制”收费管理,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含基金)按公益行政类标准的50%收取,服务性收费(纯中介机构服务性收费除外)按公益行政类标准的80%收取。所有村民自住安置房一律严格实行实名制报建。但有下列六种情况的村民不得纳入安置范围,不享受本项目的优惠:一是享受货币安置政策的村民;二是非征拆区内的村民;三是本区域内另有住房和宅基地或原有住房出让给本行政区域外私人的村民;四是没有完成征拆房屋拆迁的村民;五是户口挂靠本行政区域的村民;六是非本人自住的村民。用于安置失地农民开发性项目建设的行政事业性(含基金)收费及服务性收费均按照第三产业标准的80%收取。安置区内的拆迁房屋费用应由所在村集体自行负责。

第五条  安置区内生活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电视光纤等管线由相关单位根据安置小区总体规划和建设要求,及时提供配套服务,费用优惠收取。其中,自来水开户安装按900元/户(主管安装工料费除外)收取;用电开户安装三相按1000元/户,二相按800元/户收取;有线电视开户费减半收取。

第六条  用于安置的土地根据被安置群众的集体要求,可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国有出让手续,并严格实行招标、挂牌、拍卖的方式供应。土地出让收益由县政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可按约定投入安置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第七条  集中安置区内的道路、绿化、通信、供水、供电、照明、环卫、教育、医疗、市场等公共配套设施及社区办公用房、垃圾中转站、公厕、消防等公共服务设施由项目承建单位负责,按照实际需要,一次性规划建设到位。

第八条  积极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援助活动。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使用征地范围内土地的企业和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就业农民的再就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对于劳动年龄内被征地农民就业按照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相关乡镇和县民政部门要对被征地生活困难农民实行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补助,对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由民政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优先解决农村低保待遇。

第十条  全县各乡镇和县工业园区因征收集体土地实行集中安置的,参照此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征地安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原则上按已批准的征地安置方案执行。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土地征收储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城乡建设  征地  安置  优惠政策△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共印30份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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