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23/2012-1007457
  • 统一登记号:HRDR-2012-00010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2-11-06
  • 信息时效期:2017-11-0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华政告〔2012〕11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农贸市场管理的通告
来源:华容县政府   2012-11-06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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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DR-2012-00010

华容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区农贸市场管理的通告

华政告〔2012〕11号

为加强城区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市场交易秩序,达到创建全国卫生县城的标准,依据《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现将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经营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应当取得的相关执照、许可证,严格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相关证照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涂改。

2、市场内实行划行归市,分区分类销售,经营不得擅自跨区域经营、占道经营。特别是肉类、鱼类、家禽类商品鼓励入市经营,凡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在市场周边门店和沿街门店经营的一律予以取缔。

3、经营应当保证入市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价格、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等标识,食品类商品须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保质期。

4、经营应当严格执行入市商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以确保进货渠道明确,对过期、变质、破损商品应立即撤柜、撤摊,并依法予以处理。经营户应当配合食品安全、质量监督等管理部门对其商品进行相关检查。

5、经营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器具,保证计量设备完好、准确,严禁短斤缺两行为。

6、进入市场的各种车辆应当服从市场管理,在规定的场所内有序停放,不得影响道路交通。

7、市场内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设计、安装、使用规范的要求,严禁私拉乱接。

8、所有经营户必须合法经营。对市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场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对拒不服从管理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9、维护市场周边秩序,严禁在市场周边私自占道搭棚摆摊设点经营。

特此通告。

二O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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