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23/2012-1007456
- 统一登记号:HRDR-2012-00009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2-09-21
- 信息时效期:2017-03-1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华政告〔2012〕9号
HRDR-2012-00009
华容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
通 告
华政告〔2012〕9号
为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建设,依法维护集体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 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县辖区内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二、登记对象:依法拥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和宅基地使用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三、由县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县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具体受理收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受理期限为本通告公布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受理日期为本通告公布之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申请及发证程序: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申请人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权属依据资料,乡镇国土资源所组织相关指界人进行相邻指界确认、签订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凡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按土地总登记的要求或变更登记的宗地审核结果进行公告,公告三十天期满后无异议的,办理注册登记,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2、宅基地使用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权属依据资料,乡镇国土资源所组织地籍调查,经审核后公告审核结果,公告三十天期满无异议的,办理注册登记,颁发《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
五、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时,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4、地籍调查表(或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充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成果;5、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六、土地登记申请人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土地登记申请手续并到达现场指
界。若土地登记申请人无法到现场指界的,应办理委托手续,由被委托人到现场指界。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到现场指界的,按缺席指界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有争议的,可向所在地乡镇国土资源所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确保此次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完成。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联系电话:4268527、4268712。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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