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23/2012-1007453
  • 统一登记号:HRDR—2012—00005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2-06-01
  • 信息时效期:2020-05-3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华政告〔2012〕6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洞庭湖非法捕捞行为切实保护渔业资源的通告
来源:华容县政府   2012-06-01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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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DR—2012—00005

华容县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洞庭湖非法捕捞行为切实保护渔业资源的

通     告

华政告〔20126

根据华政发〔2020〕5号文,将此文件废止。

为严厉打击我县辖区洞庭湖非法捕捞行为,切实保护洞庭湖渔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南省渔业条例》和《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我县辖区洞庭湖范围内围湖造田、违建矮围子(含泥围子);严禁在鱼、虾、蟹洄游通道上建闸筑坝、拦河拦湖截捕,在闸门上套网捕鱼;严禁使用矮围子(含泥围子)捕鱼和在矮围上插围网(布网、钢网)捕鱼。血防矮围应当常年蓄水灭螺,不得放水捕鱼,不得加高加宽。

二、禁止在我县辖区洞庭湖水域炸鱼、毒鱼、电力捕鱼。禁止使用迷魂阵、拦江网、布围子(沙套网)、虾阵、二密网、麻布网、布毫、密毫、麻毫、放涵筒、塞春湖(港)。禁止使用机动船拖铁爪耙捕捞河蚌和其它水生动物。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三、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进行螺蛳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四、严禁无证捕捞。外县渔民进入我县境内捕鱼,须持所在地发放的捕捞许可证,经我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的按无证捕捞处理。无证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和渔船。

五、国家对白鳍豚、江豚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防止其灭绝。禁止捕杀、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六、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由县渔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及渔具;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禁止洞庭湖天然水域强占强霸从事渔业养殖活动。禁止以任何形式从事渔业经营方面的发包承包或委托代管活动,凡已发包和承包的,必须自行终止。严禁上湖种植油菜、意大利杨等经济作物,芦苇基地只能植苇、护苇。

八、严禁阻碍、拒绝渔政、公安、水利、交通、环保、林业、血防等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九、各相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各司其职,整体联动,确保依法打击我县辖区洞庭湖非法捕捞活动取得实效。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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