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23/2012-1007438
- 统一登记号:HRDR-2012-01005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2-07-27
- 信息时效期:2017-03-1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华政办发〔2012〕14号
HRDR-2012-01005
华政办发〔2012〕14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容县县城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
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华容县县城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安置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华容县县城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对被征地村民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实施县城规划区内征地安置工作应当遵循坚持依法统一拆迁、统一补偿标准、统一安置的原则,确保被征地农民得到合理补偿和安置。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县城规划区内被征地村民的补偿安置工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相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征地安置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协商征地安置的有关事宜。
第五条 征收县城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主要实行货币安置或集中还建安置方式。
第六条 实行货币安置的,参照《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岳政发[2009]1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因物价上涨等因素,上浮比例不得超过规定补偿标准的40%。由征地单位按标准支付相关安置费用。
第七条 实行还建安置的,一律实行统一集中安置,禁止“一户一宅”分散安置。对过去政府已经批准的分散安置,县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予以核定,并建立详细的台账,逐一销号。
(一)集中安置选址依据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相对集中、就近安置的原则,实行以村为单位统一规划、定点布局,合理确定集中安置点,并由县规划委员会审查批准。
(二)按节约用地原则,严格控制集中安置面积。根据被征地各村(居)委会人口和住宅的现状,集中安置用地面积(包括拆迁安置和就业安置)不得超过实际征地面积的8%。非常特殊的情况确需超过规定面积的,必须经县土地管理委员会集体审批。
(三)规范安置建房。村民安置房原则上在规划确定的安置点统一集中建设,如有违反,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县纪检监察、公安、国土资源、规划、房产、税务等部门要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小产权房违规开发、买卖行为。
第九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征地时,按不高于每平方米20元标准征收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及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再就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引导进行就业转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实行的本县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施行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原则上按已批准的征地安置方案执行。本办法施行后,虽已完成征地审批手续,尚未实施征地和未公告征地安置方案的,征地安置按照本办法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征地 安置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共印260份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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