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23/2012-1007435
- 统一登记号:HRDR—2012—01003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2-05-15
- 信息时效期:2022-08-2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华政办发〔2012〕9号
HRDR—2012—01003
华政办发〔2012〕9号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华容县县级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华容县县级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华容县县级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和《湖南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生态公益林(以下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华容县县域内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经批准公布并签订生态公益林保护协议的林木和森林(含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 县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各乡镇、村场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六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各乡镇上报的林地逐小班核实,对符合标准的林地进行绘图、造册、公布,建立电子文档,并设置生态公益林标志,注明生态公益林类别、面积、责任人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公益林标志。
第七条 生态公益林的区划标准和范围:
(一)全县范围内未列入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且林地面积超过50亩,郁闭度大于0.2的生态林。
(二)S306、S202、S203沿线林带及两侧第一层山脊可视范围内,郁闭度大于0.2,面积超过30亩的生态林和灌木林。
(三)风景旅游景区两侧可视范围内,郁闭度大于0.3,面积超过30亩的生态林和灌木林。
(四)主要水系、中小型水库1000米以内及上游支流两侧,郁闭度大于0.2,面积超过40亩的生态林和灌木林。
(五)环城生态圈内的林木绿地。
第八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界定标准和范围组织生态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工作;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结果报县政府审核后公布。
第九条 经批准公布的生态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报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生态公益林区划必须落实到林班、小班,实行小班经营;划定的生态公益林,其权属不变,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林权人签订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林权人按合同规定承担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补植补造等责任。
第十二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生态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没有通过验收的生态公益林,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整;管护效果好的生态公益林优先安排林业工程项目。
第十三条 生态公益林达到采伐年龄的,按照重点公益林采伐有关规定进行采伐。
第十四条 禁止在生态公益林林区内放牧、开矿、开荒、挖沙、取土。对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因重点项目建设和城市建设需征占用生态公益林的,必须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进行区划调整,并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林业 生态公益林△ 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共印60份
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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