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23/2012-1007417
- 统一登记号:HRDR—2012—00001
- 发布机构:华容县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2-02-21
- 信息时效期:2017-02-2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华政告〔2012〕1号
HRDR—2012—00001
华容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芦苇基地经营管理的通告
华政告〔2012〕1号
芦苇是造纸工业的重要原料,也是发展县域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资源。为切实加强芦苇基地的经营管理,更好地发展芦苇生产,特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所有芦苇场经营的洲、滩均属国有资源,由县湖洲管理局统一管理。基地范围内的芦苇、树木、建筑物、道路、排灌渠道、加工设备、消防器材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毁。
二、芦苇基地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为封洲育苇期。封洲育苇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基地掰芦笋、扯野菜、打粽叶、放养牲畜及从事有损芦苇、林木生长的捕捞作业。
三、芦苇基地每年4至8月实施化学药剂治虫、除草。施药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苇场安全施药规程操作,严禁使用国家禁用药剂。施药时由施药单位采取设立警示牌、发放通知等措施宣传到位,严禁人、畜入洲,养蜂户在此期间必须将蜂箱转移到安全地点,并搞好相应的防护措施,对不听劝阻、擅自入洲而造成的人、畜中毒事故,一切后果自负。
四、芦苇收割、加工、调运期间进洲从业的人员要严格遵守芦苇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严禁在作业区吸烟、使用明火、敞灯照明、狩猎等。因违反规定而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相关乡镇、公安部门和芦苇管理部门要紧密配合,共同维护芦苇基地的生产管理秩序,杜绝安全事故。对进入基地哄抢芦苇、纵火烧苇、盗伐林木、恣意阻挠芦苇运输等防碍芦苇、林木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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